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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後是否賠償自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或者合同恢復效力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支付責任。 然而,被保險人在自殺時是無行為能力的人。
保險人不承擔按照前款規定支付保險金的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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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後2年內自殺,則沒有賠償,受益人最多可以獲得保單的現金價值。 如果超過2年,可以支付死亡撫卹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自殺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無法識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他或她不受上述行為的約束。
設立兩年寬限期是為了減少逆向選擇,防止故意自殺的人購買保險。 另一方面,它為那些想自殺的人提供了乙個緩衝,兩年可以改變很多,這可能會讓被保險人重新點燃活下去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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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除了核爆炸、戰爭等不可抗力外,人壽保險產品中常見的免責條款還包括: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保險人服用、服用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 或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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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話題之前,我們必須了解保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是什麼。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如果合同以保險人死亡為保險金支付條件,則被保險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或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支付責任, 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外。
保險人不承擔按照前款規定支付保險金的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從字面上看,簡單地說,在購買了相應的保險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合同在兩年內無償訂立或恢復,保險公司必須在兩年後支付。
所謂相應保險,就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其實是指人壽保險合同,包括終身壽險、定期壽險,以及現在的綜合重大疾病保險。
綜合保險、年金保險。
和養老保險。
意外保險。
雖然合同也有死亡責任,也是以被保險人死亡作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但一般是期限不足一年的短期合同,永遠不滿足“兩年後”自殺的重要條件,所以不會理賠。 雖然很多長期保險合同都有意外保險合同,但就附加險本身而言,還是一年的保險合同,沒有自殺條款。
所以確切的答案是買乙份人壽保險合同,兩年內自殺,只返還現金價值,兩年後自殺,按照死亡責任支付。
如果您購買了意外保險,則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因自殺而獲得賠償。 意外醫療、住院醫療、住院津貼等保險不承保自殺造成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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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或者合同恢復效力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支付責任,除非被保險人在自殺時已喪失行為能力。
此外,保險條款中還有一些例外情況。 如果出現免責條款中列舉的情形,保險公司一般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保險的免責條款是什麼,如何看待? 如果不懂,會吃大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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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會有一些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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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您購買的保險型別。
比如肯定沒有意外保險,也不會有醫療保險。
一般來說,人壽保險很可能是為自殺支付的,但大多數需要兩年才能完成。 但並不是每份人壽保險單都有它,它必須在條款中。 如果直接排除自殺,那麼就沒有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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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您必須購買長期人壽保險,並且只有在保單生效兩年後自殺才能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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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保險是否支付取決於實際情況。
如果您購買了人壽保險,如果您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您將不會獲得賠償。 如果您在生效日期兩年後自殺,您可以為此付出代價。 如果您有意外保險,自殺免於承擔責任,並且不會被索賠。
在重大疾病保險的情況下,如果您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將不支付自殺的身故賠償金。 如果您在生效日期兩年後自殺,您可以支付賠償金。 如屬重大疾病保險,無身故賠償,保險公司可於受保人自殺身故時支付現金價值。
現金價值是指人壽保險保單的退保金額。 在保險期較長的人壽保險中,採用單一保費或平衡純保費制度。 當被保險人要求退保時,保險人從責任準備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費,餘額作為退保金退還給被保險人或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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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賠償,這是免責條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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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如果保險受益人自殺,將不予賠償,保險公司也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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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購買保險,自殺保險公司將不會支付。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中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支付責任,但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 《保險法》對自殺索賠的定義如下:在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金支付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或者合同恢復效力之日起,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除非被保險人在自殺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所以,如果你買了保險,自殺保險公司不會賠償你。
延時資訊:1保險:指為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因個人死亡、殘疾、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而設立保險費的商業行為。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擔事故損失的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合同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熟的穩定劑"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風險管理方法。
2.保險種類:
1)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責任保險。
財產保險:以財產或其他財產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人壽保險: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根據保險公司的不同,可分為人身保險和商業保險。
人身保險:以個人或家庭為被保險人的保險。
商業保險:工廠、商店等經營單位作為投保保險。
3)根據實施形式不同,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國家頒布的法令強制投保人參加的。
自願保險: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訂立保險合同所實現的保險。
4)根據業務承保型別不同,可分為一級保險和再保險。
原保險: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直接和原始責任的保險。
再保險:原保險人在第一階段承擔風險,然後與其他保險人投保並與之分擔風險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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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檢視您購買的保險型別。 如果是短期意外保險,自殺不屬於因外力**造成的人,因此不能索賠意外保險。
另一方面,長期人壽保險取決於具體的條款和條件。 一些條款明確規定,自殺免責,不能索賠。 一些人壽保險單規定,購買保險後1-3年內自殺不能索賠,但時限過後可以獲得賠償。
總而言之,自殺通常不在保險範圍內,而且對賠償的要求也很多,這也是為了避免惡意保險欺詐的風險。
死亡索賠的檔案需要如下:
1、具有正常法律效力的保險單。
2、死亡證明、火花單、登出賬戶證明、被保險人身份證影印件 3 受益人身份證未註明,按繼承順序分攤。
4. 指定開戶銀行的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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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保險是否支付取決於實際情況。
如果是人壽保險,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有效期滿兩年後自殺的,可以賠償; 如果是意外保險,自殺是免責條款,不會索賠; 如果是重大疾病保險,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您自殺並領取死亡賠償金,保險公司不予自殺賠償,自保生效兩年後自殺的,可以賠償; 如屬重大疾病保險,無身故賠償,保險公司可於受保人自殺身故時支付現金價值。
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承諾在特定範圍內發生人身傷害和因災害致殘或死亡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或合同。 這裡所指的對被保險人造成意外傷害的災害事故,應當具備外在的、突發的、無意的和非疾病四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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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購買保險後自殺是沒有補償性的。 如果您在購買保險兩年後自殺,您將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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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自殺,保險將不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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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殺屬於人壽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自成立之日起兩年後自殺的,如果合同簽訂以死亡作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如果合同未滿兩年,則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有按照合同義務繳納保險費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的訂立應當協商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投保外,保險合同是自願訂立的。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享有保險權益:
a) 個人;2)配偶、子女、父母;
(三)與被保險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被保險人有撫養、撫養、撫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權益。
如果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沒有保險權益的,不得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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