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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分割和分配共同財產。 雖然分居了,但因為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兩人還是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
分割財產時,由各方單獨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存在巨大差異,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如果雙方不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規定:
4.婚後取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的地方分別管理和使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財產時,由各方單獨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存在巨大差異,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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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兩個人商量的,真的不可能通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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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需要和財產**等情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雙方,在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各自使用各自的財產歸自己所有,其中的差額由盲人財產與盲人財產等額補償給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淮混沌的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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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1、有約定的,應當約定;
2、沒有約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三)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宇衡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1. 合法婚姻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關於婚姻財產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165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2. 婚後多久夫妻財產成為共同財產?
夫妻婚後取得的合法財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或經營所得、夫妻繼承所得等。 但是,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的所有權達成一致。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
第1和第2段。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087條第1款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關係有利有弊,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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