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以下的孩子在離婚案件中沒有發言權

發布 社會 2024-07-16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父母之間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由其父親陪同發生爭執,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具有發言權,應當在審判時諮詢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異而消滅。 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他們是由父母直接撫養還是由父母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母乳餵養的孩子應由哺乳母親撫養。 雙方因母乳餵養後子女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 例如他們的撫養能力和支援條件。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隨母親同住,如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隨父親同住: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2.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與父親生活在一起,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3、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優先: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孫子,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5. 如果10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就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其父親一起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不,除非父母問他想和哪一方一起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之間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或母親同住有爭議,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雙方因母乳餵養後子女撫養權糾紛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年滿兩歲子女的父母不能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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