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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辦理和批准程式如下:1、根據罪犯的病情,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對病傷進行鑑定,並出具《病殘鑑定證明》; 2、根據考核結果,由分監獄區、監獄區幹警集體討論提出意見; 3、監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向罪犯家屬出具《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並通知罪犯家屬辦理保函手續; 4、保證人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假釋函》,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資格審查; 5、書面徵求意見、病殘鑑定、保釋函、批准表等相關檔案齊全後,經監獄長辦公室會議討論批准,報省監獄管理局批准。 經同意的,監獄應當將保外就醫的罪犯送交居住地,同時將有關法律文書移送執行地公安機關、監中人民檢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 如果監獄同意,但其他當局不同意,則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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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困難期也算作假釋刑期的,因旅費損失在監獄外服刑。 這種說法沒有一次多久了,只有兩種情況:
1、關鎮年國病癒後仍未服滿刑期的,繼續服完剩餘刑期。
2、病癒後,刑期已滿,刑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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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重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當由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罪犯所在地。 保外就醫的期限應算作刑期的一部分。
罪犯病癒但刑期尚未滿的,應當送入監獄繼續服滿剩餘刑期; 如果刑期已滿,他將定期獲釋。 保外就醫是一種在監獄外執行的處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服刑:(一)有嚴重疾病嚴重毀橋,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三)不能自理,適用臨時監外服刑不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服刑。 保外就醫可能危害社會的罪犯,或者自殘、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確患重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診斷並出具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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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後,您還需要服滿刑期並滑倒。
我國法律規定,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予取保候審,但必須立即經人民公安機關審查批准,並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機關監督: 在監獄外的囚犯被算作囚犯。
(一)病重需要保外就醫的;除了最令人髮指的罪犯。
(二)年滿55周歲,或身體殘疾,或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喪失危害社會可能性的。前款第(一)項的規定也適用於未定罪的罪犯,但必須事先報機關批准,並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機關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條例》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予取保候審,但必須事先經有管轄權的人民公安機關審查批准,並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機關監督: 在監獄外的囚犯被算作囚犯。
(一)病重需要保外就醫的;除了最令人髮指的罪犯。
(二)年滿55周歲,或身體殘疾,或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喪失危害社會可能性的。前款第(一)項的規定也適用於尚未定罪的罪犯,但必須事先報看守機關批准,並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機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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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犯人遲到或者李任病重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准予監外服刑,但必須事先經人民公安機關審批,並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機關監督。 在監獄外的囚犯被算作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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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拘留可能很大,取決於身體狀況是否符合監禁條件。
法律依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醫: (一)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罪犯,緩期執行二年後改為無期徒刑,自執行無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服刑原刑的三分之一以上(已經減刑的, 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並患有長期醫療無效的嚴重慢性疾病。但是,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的危險,並且稿件被迅速修改,則可以免除上述準備期。 (三)身體殘疾、生活困難的;(4)年老體弱,喪失危害社會可能性的人。
保外就醫是罪犯患重病,經司法機關批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准予取保候審的一種強制執行方式。 它也被稱為獄外醫療,是一種獄外處決,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More
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保外就醫! 在監獄裡,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通俗地說,犯人有什麼病,不出去就死在監獄裡,這樣才能保外就醫。 當然,也有一些人不是絕症,只是有小病,甚至那些沒有生病,但已經保外就醫的人,但要花很多錢,只能層層揭開。 >>>More
保外就醫是一種在監獄外執行的處決。 監外服刑,是指對因法律規定情形不宜在監獄服刑的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改變執行方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