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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看來,這是人身自由權,《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這意味著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民的人身和行動完全受制於自己的控制和控制,他或她的自由不受逮捕, 拘留、搜查和非法定程式侵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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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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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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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住宅的行為。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
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搜查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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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這意味著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民的人身和行為完全受其自身控制,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非法定程式侵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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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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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的含義是指公民有權自行支配和控制,不受未經法律程式的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私隱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間諜、侵入、洩露、洩露等手段侵犯他人的私隱權。
私隱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和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資訊的安寧。
1)以**、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私生活的安寧;
2) 進入、拍攝或窺視他人的住所、酒店房間或其他私人場所;
3)拍攝、、竊聽或洩露他人的私人活動;
4)拍攝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5)處理他人的私人資訊;
6) 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私隱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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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不得逮捕任何公民。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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