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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
“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作為乙個整體的意志,不是個別統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志的簡單加法。
第二,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統治階級的全部意志,而是在法律中產生的國家的意志。
那部分,也就是馬克思。
恩格斯指出的統治階級的那部分“被奉為法律”。
第三,法律只能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能體現被統治階級的意志,這是階級對立社會規律的階級性質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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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批准,並由國家的強制力執行,反映了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規範體系。 法律是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基本法和普通法的總稱。
法律是法典和法律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以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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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那個以階級鬥爭為關鍵的時代的特有表現,就是說法律是統治階級制定的控制和壓迫統治階級的工具,它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保護了統治階級的利益。
這種說法在現代社會中已經不常見了,現在普遍用來說法律是大多數人意志的體現。 這種配方明顯更溫和,更容易接受。
從理論上講,在現代社會中,違法就意味著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利益,請注意,這裡的“利益”一詞顯然不同於過去的壓迫與壓迫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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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揭露資產階級法律的本質時指出:你們的法律只不過是你們階級的意志,是作為法律加以體現的。
列寧指出,法律是奪取政權的勝利階級意志的表達。 這說明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作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表明,統治階級的意志本身不是法律,只有“作為法律而莊嚴”才是法律,也就是說,只有當統治階級的意志通過國家機關以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它才是法律。 還應該指出,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並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全部內容,而僅限於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已經上公升到國家的意志。 統治階級的意志還涉及法律以外的其他行為規範,如道德規範、宗教規範、結社組織等,這些都可以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
在封建時代,統治階級是地主階級。 所謂地主階級,就是把擁有土地的權利作為財富的標準,用來統治人民,土地就是人民的一切,但人民並不擁有土地,他們只能以地租的形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然後用收割的糧食來支付地租。 地主階級相對於最底層的貧農階級,是由他們是否擁有土地來定義的。 >>>More
我個人認為,人們之所以說法律難學,其中乙個關鍵原因是學法的人很可能不懂哲學,或者對哲學知之甚少,對形上學更甚(不是馬哲的形上學)。 另一方面,西方法學家幾乎都是哲學家,他們都在形上學的層面上談論法律,所以當然很難閱讀他們的著作。 至於一些努力就能理解的知識,我相信只要努力,就能學好。 >>>More
幸福就是牽著一雙自己想牽的手,一起走過喧囂,一起等待寂寞和寂寞; 就是陪著乙個想被陪伴的人,開心的時候一起笑,難過的時候一起哭; 這是關於擁有一顆你想要擁有的心,重複無聊的日子並不無聊,做同樣的事情也不無聊......只要我們心裡有愛,我們就會幸福,幸福在當初的承諾裡,在未來的夢想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