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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探究的概念。
詢問是指工商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就案件相關問題直接對當事人、證人、被害人進行的問題式調查。 是工商行政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時依法取證、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
審訊記錄 - 指上述基於問題的調查記錄。 審訊的過程和結果以審訊記錄的形式呈現。
因此,做好提問工作,離不開做好提問記錄。
2)調查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商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處、查詢其管轄範圍內的違法行為; 詢問時,必須遵循某些程式。 (如:。
訊問筆錄第一頁寫明我們是XX工商局的執法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明等書面說明,並將筆錄交給被訊問人閱讀確認簽字等。 )
實事求是原則。 辦案人員應當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取證,耐心聽取被訊問人的陳述,不應以“框架”的方式先入為主地進行訊問。
強調證據,調查研究,不相信陳述原則。 調查得到的結果固然重要,但當事人的陳述總是不確定的,需要核實真實,經過審查和判斷後才能作為證據。 通過查詢獲得的結果可以與其他收集到的證據相互核對,如現場檢查記錄、現場**、許可通知書、違章提醒通知書、檔案、賬簿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可作為定性處罰的依據。
嚴禁引誘供詞的原則。 誘供不僅會使所取得的訊問結果無效,還可能使當事人逃避或削弱必要的行政處罰,損害執法機關的形象。 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在此提出來,作為大家的警示。
我在辦理乙個無照經營案件時,向當事人詢問無照經營所得的違法所得,因為當事人是早期小吃生意戶,違法所得不好計算,又怕惹麻煩,於是我問:“你做生意多久了,賺了三五百塊錢? (當然,這句話不會記錄在審訊筆錄中),為了減輕處罰,當事人當然會遵循我所得出的違法所得的框架。 在我看來,這樣的問題應該是誘導供述的錯誤,導致當事人供認不清、違法所得水平低,從而削弱了當事人的懲罰力度。
3)詢問應注意的基本事項。
這裡有乙個簡單的口頭禪,說明了提問時要注意的基本事項。
有人問。 也就是說,調查必須單獨進行,不得舉行“座談會”。
兩人都在場。 也就是說,案件必須有兩個人在場。
三種物件。 也就是說,有三種型別的詢問物件:當事人、證人和受害者。
四項義務。 也就是說,被詢問者有四項義務:配合調查; 接受查詢; 如實陳述; 確認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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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和內容所作的書面記錄。 審訊筆錄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規定,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訊問應當有記錄。
具體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節 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五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所,也可以在證人、被害人建議的地點進行。 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訊問應分別進行。
偵查人員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明。 證人、被害人在其單位、住所或者證人、被害人建議的地點接受訊問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書面訊問通知書。 訊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訊問通知書和工作證明。
第二百零六條 訊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訊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故意作偽證、隱瞞犯罪證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達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詢問證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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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訊問人核實,不識字的,應當宣讀給被訊問人聽。 記錄有錯誤、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留下指紋。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訊問筆錄的每一頁簽名或留下指紋。 拒不簽字、留下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
據此,公安機關向你詢問筆錄並列印出來,要求你簽字,而你一無所知的,你有權要求作廢並重新開始,並銷毀筆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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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成績單簽字,就是你不僅要簽上自己的名字,還要籤上“上面的成績單看到的和我說的一樣”的字樣,所以你以“你沒有看過成績單內容”為由要求無效或修改的理由不成立; 你可以要求警方重新對你進行筆錄,並在第二份筆錄中說明之前筆錄內容的修改部分,之前所做的第乙份筆錄不會被銷毀,兩份筆錄都會附在案卷中。 因此,一旦準備了第二份謄本,並且您已經簽署並確認,如果兩份謄本中陳述的事實相反或矛盾,那麼您可能會因其中乙份謄本而提供偽證和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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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問題,我沒有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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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筆錄應當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實,無閱讀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讀給他聽。
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交舊破解補充或者更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無誤後,由施敏簽字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寫供述的,應當准許。 必要時,偵查人員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實,不能閱讀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
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正或者更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記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寫供述的,應當准許。 必要時,偵查人員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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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選中。也就是說,交給被詢問的人閱讀,被詢問的人要核實向他和他提出的問題是否客觀準確地記錄下來。 被詢問人沒有閱讀能力或者不方便閱讀的,如被詢問人文盲,看不懂文字; 被詢問人失明或者患有其他疾病,不能閱讀的,被詢問人應當向其宣讀筆錄。
當他們讀給他們聽時,它應該完整和準確,不應該只部分或有選擇地閱讀。 (2)是補充或更正。 被詢問人核對後,被詢問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提出補充、更正請求,詢問人應當補充、更正。
記錄人一般應當如實記錄被訊問人,但無須逐字記錄被訊問人的原話。 在辦案實踐中,可以對被詢問人的順序和用語進行適當的調整和總結,但必須充分準確地反映被詢問人的意思。 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也可能不予記錄。
確應當記錄而未記錄的,或者被詢問人的意思記錄不正確的,應當經被詢問人請求,補正遺漏,糾正錯誤。 (3)是簽名和蓋章。 如果記錄經檢查無誤,或者有遺漏、錯誤但已補充、更正的,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如果被詢問的人不會寫字,他也可以得到印章。 不會寫字、沒有印章的,可以在記錄姓名的人註明的地方按指紋,視為簽字或者蓋章。 被訊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補正的,應當在被詢問人身上按指紋。 這樣,既表明提問者和被被問候人對記錄的內容負責,又防止了篡改或偽造訊問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令。 對在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明,人民警察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案件辦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使用傳喚令傳喚鄭弼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案後,訊問核實完畢後,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和離開時間並簽名。 拒不填寫、簽字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票卡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