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報導學生宿舍倒塌,事情的真相是什麼? 學院的責任是什麼?

發布 教育 2024-08-04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高校報導學生宿舍倒塌,事情的真相是什麼? 學院的責任是什麼? 目前,涉事學生的生命體徵已逐漸恢復穩定。

    當網友們看到這個訊息時,他們非常生氣,因為每年我們都會遇到大學生從樓上掉下來的情況,很多學校給出的答案都非常模稜兩可,所以這引起了網友和學生家長的高度不滿,很多家長覺得送學生上學就是為了學習,但沒想到的是,這幾年學生墜樓事件越來越多, 這讓許多家長擔心學生是要學習還是在學校遭受這些傷害。

    所以這件事情越來越引起大家的關注,具體的真相,我們相關部門還在調查中,很多網友覺得學校有嚴重的失職行為,因為在學生生命安全面前,沒有好的義務去保護,這些年來一直有學生從樓上掉下來, 為什麼高校從來沒有做過更安全的保證?如果學院不能引起重視,那麼類似的事件可能還是會爆發的,希望學院能夠合理地解決這件事,給大家乙個合理的解釋,也希望我們相關部門對學校進行強有力的監督,為學生創造乙個安全高效的學習環境。

    同時,也希望我們學校能夠非常重視學生的安全,因為最近幾年類似的事情發生了,而且時間非常多,對我們學校的學生來說將是乙個非常大的損失,希望我們學校領導能夠關注這件事情, 並相應地培訓我們的輔導員和老師,讓我們的老師也能關注到這一點,這樣我們才能盡可能地為學生提供乙個安全、高效、有保障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這樣,家長可以放心地將學生交給學校。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事情的真相是,該學生住在宿舍的6樓,因為心裡壓力很大,一時想不起來,才導致了這樣的事情,學校應該承擔這件事的主要責任,因為學校沒有得到很好的監管。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事情的真相可能是,他們因與他人推諉扯皮而發生衝突,從樓上墜落; 學校也會承擔一些責任,讓孩子的父母放心,並做出賠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事實是,這名男子可能在情緒上受到了影響,這就是他跳樓的原因。 學校應賠償學生的所有商業損失,也應賠償學生的醫療費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大學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對事物具有完全認知能力的人,大學生意外摔倒的,作為教育機構的大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在學校發生事故的,學校原則上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學校是否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傷害事故負責,取決於學校是否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責任; 學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責任的,可以免除責任; 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因學校、學生或其他有關方面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相關方應按照其行為的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有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危害後果的主要原因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規定,學生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的教育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提供給學生使用的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大學生跳樓自殺屬於單方面行為,而學校履行相關既定義務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也無需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實踐中,高校一般會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賠償,屬於自願賠償,不屬於法定賠償義務的履行。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已履行職責,沒有不當行為的,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傷害事故不承擔法律責任:

    1)雷擊、颱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2)因校外突然或偶爾造成傷害;

    3)學生有學校不了解或難以了解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

    4)學生自殺或自殘;

    5)在對抗性或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只要學校對大學生的死亡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因為大學生已經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他們應該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學校不需要對他們因校外原因或過錯而遭受的傷害負責。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它確實與學校有一定的關係。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是的,學校有責任。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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