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春秋越獄? 春秋越獄包括什麼?

發布 歷史 2024-08-09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到了漢代,除了依法破獄外,直接引用了《春秋》一書的內容作為司法實踐中判案的依據,被稱為“春秋”刑罰。

    《春秋》是孔子編纂的魯國編年史。 《春秋》一書是從奴隸制向封建主義過渡的社會大動盪時期的產物,是為了穩定固有的君主制、父子、丈夫、女人,挽救禮儀的崩潰,進而實現三代尊、親、男女區別的禮儀體系的維護。 在這本史書中,判斷是非善惡、善惡、善惡的基本指導思想和根本標準,就是儒家所倡導的禮儀義學說。

    後世儒家學者將其視為經典,書中的許多思想作為不容置疑的教條代代相傳。

    董鍾書是《春秋》中第乙個破獄的人。 西漢中期,社會的發展為儒家思想的傳播提供了良好的條件,但此時的儒家思想在立法領域並沒有佔據主導地位。 因為漢代的主要法典大多是在漢初武帝壟斷儒家思想之前制定的,而且都繼承了秦法的許多內容,所以法家的痕跡非常明顯,這些法典不能迅速改變。

    因此,以董鍾書為代表的儒家學者在春秋時期開始解讀現行法律,直接用來指導審判,既符合地主階級的利益,又適應了當時的政治形勢和君主的需要。 董仲書的《春秋決》在當時的審判實踐中被廣泛引用,以至於董仲書病在家,朝廷只要有政治義,就還是派人來打聽他的得失。 從此,對我國封建法產生深遠影響的春秋越獄氣氛開始盛行。

    春秋時期判刑的核心在於“心底定罪”,即按照春秋時期的精神,考察罪犯的主觀動機,判斷其是否犯罪。 具體標準是:“善者違法者免”,“惡者依法者懲處”。

    “定心”原則強調主觀“心”的品質,而“心”的品質標準是儒家的倫理準則。 從某種程度上說,“春秋”有期徒刑是一種補充立法的行為。 但是,用主觀因素來判斷犯罪的有無、刑罰的輕重,很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將主觀歸因推向極端。

    一般來說,“春秋越獄”是基於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釋。 玄學的經是統治者為了促進統治者滿意的法律意識而提倡的,使儒家經典被編纂成法典,成為約束人們實際生活的行為規範。 同時,也要看到,“春秋越獄”的實施,客觀上起到了妥協立法和社會現實需要衝突的作用。

    經過長時間的春秋兩季監獄處決,許多儒家道德觀念被直接賦予了法律意義,使得中國的封建法律越來越懦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1. 內容。 自從漢武帝董仲殊建議他要盲目越獄,“廢黜百家思想,唯獨尊重儒家思想”以來,儒家思想日益成為官方。 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儒家學者經常利用自己的法官身份,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或參與案件的討論。

    在參與案件審理過程中,面對漢初制定的體現法家精神的漢法,在無法及時修改刑法、曲解刑法的情況下,直接參照儒家經典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 從而實現司法活動的儒家轉型。漢朝和漢朝時期,從事引經和刑罰的代表主要有董仲書、公孫洪、二寬、應紹等。

    2. 原則。 對罪犯的定罪應該以犯罪事實為依據,但主要的不是看事實,而是調查犯罪的動機和原因以及罪犯的心理狀態。 凡心智不正、主觀上作惡、有作案動機的,即使企圖作案,或犯輕罪,都要受到懲罰,而且要嚴懲。

    共同犯罪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即罪犯的罪魁禍首,應該受到更多的懲罰。

    另一方面,如果犯罪者的動機和目的是道德和人道的,並且只是過失,雖然違法行為可以免於處罰或減輕處罰,甚至犯下嚴重罪行的人也可以得到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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