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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沒有工作,離婚時她能分得一部分財產嗎?這是可能的,因為婚後的收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與一方是否有工作無關。
此外,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全職太太在離婚時不僅可以分享財產,還可以要求男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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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方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以下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照顧女兒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一般應平分。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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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雖然不工作,但婚後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可以分享財產。 根據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肆意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可以要求一定數量的贍養費。 根據新婚姻法,離婚雙方有過錯的,應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大部分財產應判給對方。
第二次婚姻是婚後、離婚或喪偶後的第二次婚姻。 在第二次婚姻和第二次離婚的情況下,就像第一次離婚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但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再婚的個人財產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在再婚前獲得的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