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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假釋之日起。
根據《刑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罪犯的不同表現,假釋可以產生下列不同的結果:
1.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緩刑期內沒有犯新的犯罪或者遺漏的犯罪,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假釋緩刑期滿,視為原判執行。
2.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並依照刑法的規定合併處罰。
3.假釋罪犯在假釋緩刑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未滿的刑期應當退監執行。
四、假釋緩刑期滿後,發現假釋罪犯在假釋緩刑期內又犯了新罪的,只要沒有超過起訴時效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撤銷假釋, 對前一罪未服刑的刑罰和後一罪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五、罪犯假釋後,原刑補充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補判刑。 原刑額外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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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10年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刑期可從前一次羈押中扣除。
你的問題似乎是考慮了減刑的因素,假釋不一定與減刑有關,而只是實際作為必要條件的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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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無限期判決執行之日起,實際執行期限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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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超過13年的流浪。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滿半數,可以釋放,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滿十三年以上,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減刑後實際服刑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三年以下;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以下的, 不得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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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是一種嚴厲的判決,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 無期徒刑,字面意思是無限期的拘留,這是一種剝奪罪犯終身自由並被迫為改造而工作的刑事懲罰手段。 但其實無期徒刑也是要受減刑制的,可以減成有期徒刑,那麼無期徒刑能出來多少年呢?
無期徒刑刑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宣判前的羈押日期不能從刑期中扣除,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服刑,第一次羈押的日期不扣減刑期。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真有悔改、改過自新,或者立功立功的,服刑滿兩年後可以減刑。 減刑範圍為:
真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起算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因此,如果你在監獄中表現良好,或者有立功,你至少可以被釋放1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第2款減刑後實際服刑的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刑期的一半;(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三年以下;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刑為二十五年以下; 不得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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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條修正案沒有改變無期徒刑假釋的試用期,仍為10年。 無期徒刑在實際有期徒刑年限後可以假釋,第八修正案規定超過13年,但原來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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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過半年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滿十三年以上,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悔改,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 有特殊情形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免除上述刑罰執行限制。
第八十四條 有期徒刑假釋的緩刑期為刑期未滿的刑期; 無期徒刑的假釋緩刑期為十年。
假釋的試用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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