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是否有權在國試中自行調查、取證的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8-01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這是乙個令人困惑的問題。 正確的是,原告及其律師享有權利,而被告及其律師的權利受到限制。 首先,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收集證據的權力,無論是被告本人還是其律師,都受到很大限制。

    我國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時,由於在訴訟中處於有利地位,需要限制其取證時間,即在訴訟程式開始之後,甚至在執行特定行政行為之後(例如,在執行100元罰款之後), 他們不再被允許自己收集證據。可想而知,以行政機關目前的權力,如果允許它們在訴訟開始後或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後補充證據,那麼行政機關將能夠消除其違法行為的痕跡,銷毀證據,甚至利用其支配地位,脅迫和誘使有關當事人掩蓋一切程式違法行為。 其次,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及其律師不受這些限制。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正常收集證據。 在某些情況下,您引用的法律被錯誤引用。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並且沒有說原告。 第三,其實如果仔細看一下行政訴訟的解釋,就會發現原告其實是有取證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負有舉證責任:(一)證明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但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期限的除外; (二)被告人因不作為被起訴的,證明其申請的事實; (三)在聯合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損害是因被訴行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 (四)其他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此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不能自行調取,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的; (二)當事人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件,但不能提供。

    最明顯的是“不能自行領取,向人民法院申請領取”這句話,說明原告在正常情況下有此權利。 希望,呵呵。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由於行政訴訟屬於民事訴訟,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先調查事實,再進行處罰,因此不允許對事實進行調查。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在行政訴訟中,證據由行政機關提交,原告作為弱勢群體,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哈哈,試題......

    本課題的重點不是律師在行政訴訟中是否有權自行調查取證,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是否仍能收集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能再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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