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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的“滯納金”是有上限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金的,按日加徵罰款金額的3%,且未規定加收罰款上限。 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因特殊原因拖延繳納罰款,導致追加罰款數額遠高於原罰款額。
2008年11月,公安部作出修正,明確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金額。 例如,如果某項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為200元,超過15天未處理的,則按每天罰款金額的3%計算,但不能超過罰款金額,即最高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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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罰款逾期繳納200元以下,即滯納金上限為200元。 若未被交警當場抓獲,只要在年檢前處理完畢,處理完畢後15日內即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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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100元上限為100元。
車輛違章滯納金是指在規定的繳費期限之外對繳款人徵收的一種懲罰性繳款,一般按照超過規定繳費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一定比例的應繳款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必須在收到交通違章證明後15日內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自第16日起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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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款的滯納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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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上限的論點,或者,滯納金的回扣一般不超過罰款的金額。 即罰款100元,滯納金不超過100元。
交通罰款的滯納金是指在規定的繳費期限之外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懲罰性款項,一般按照超過規定繳費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一定比例的應繳款額。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一種行政執法處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金額的3%;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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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逾期繳納交通罰金是指超出規定繳納期限向支付人徵收的一種懲罰性款項,一般按照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按每天應繳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執法中的一種執行處罰。
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罰款,加收罰款總額不超過罰款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金額的3%;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未繳納罰款的, 按罰款金額的百分比每天加收罰款,加收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罰款金額;(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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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款的滯納金最高金額不超過罰款金額。 即罰款100元,滯納金不超過100元。 交通罰款的滯納金是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後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懲罰性款項,一般按照超過規定繳費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一定比例的應繳金額。
滯納金如下:
1、現場下單:交警抓到當場,當場開罰單,滯納金須在15天內支付至指定銀行,逾期超過15天的,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2、違章處理大廳開票:如果票在處理大廳出票,也必須在15天內支付給指定銀行,超過15天後,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3.電子眼抓:電子抓眼,違章停車貼,這種情況對滯納金的逾期限額沒有那麼嚴格,一般在乙個評分週期內,在對汽車進行檢查之前,因為對汽車的檢查會要求先處理違章記錄,然後才能對汽車進行檢查, 所以在去處理爭論的時候,收到信票後,就要在15日交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金額的3%。
逾期付款罰款是對逾期付款的罰款。 滯納金的標準由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支付違約金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計算。 >>>More
滯納金是指在規定的付款期限之外對付款人徵收的一種懲罰性付款,一般根據規定的付款期限外的天數,每天徵收一定比例的應付款金額。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執法中的一種執行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