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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是否合併,不是家庭判斷的條件。 不管兩個人成家與否,看結婚證,只要兩個人都登記結婚,就算是一家人了。 至於要不要動戶口,純粹就看個人意願了。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戶籍和婚姻本身就是兩回事,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
不過話又說回來,既然雙方已經再婚,最好還是合併戶口,以後戶口要是有名額的話,就不用去找原來的戶口去處理了。 這也是大多數人結婚並合併戶口的原因,這樣可以省去很多麻煩。
1、判斷家庭和結婚證是否構成家庭的依據只有乙個,那就是結婚證。 只要有結婚證,法律就承認夫妻雙方的關係,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家庭。 當然,這是指去有關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口頭再婚不算在內。
根據法律規定,兩個人結婚時必須登記結婚,如果不登記,就是同居關係。 說白了,同居關係就是夫妻,彼此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戶籍是否轉移都是一樣的,反正他們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所以不算乙個家庭。
2.戶口與家庭無關 一般情況下,乙個人的戶口跟著結婚,兩個人結婚的時候,會主動把戶口搬過來。 這就給人起了乙個誤區,那就是結婚,必須搬家。 其實兩人之間並沒有什麼關係,婚姻是兩個人組成乙個家庭,並不意味著戶籍一定要在一起。
例如,一些大城市的人結婚後可能仍然將戶口放在同乙個地方。 畢竟大城市的福利好,申請落戶容易,享受的社保比普通城市高很多。 唯一的缺點是以後生孩子或處理相關事務會比較麻煩。
3、優點和缺點結婚和搬家戶口有優點和缺點,好處是以後做事會更方便,比如給孩子登記。 另一種是拆遷,將戶口轉移到男方或女方家庭,相當於額外配額,可以獲得額外的拆遷資金。 弊端比較小,就是離婚後,兩個人想把戶口搬回原來的地方,可能比較麻煩。
許多大城市的親戚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申請戶籍。 這種事情一般不會發生,畢竟能把戶口留在深圳的人再搬回去並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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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一家,因為兩個人已經離婚了,兩個人的戶口也分開了,所以不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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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結婚,就屬於乙個家庭,你的戶口不在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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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戶口不在一起,但也算是一家人,因為兩個人已經復活了,也是合法的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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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像辦理結婚登記一樣辦理再婚手續。 如果登記戶籍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當事人可以出具書面說明情況,經審查合格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辦理再婚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審理離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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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居後離婚生子,如果生孩子的想法是原夫出生的洩密,建議你辦理再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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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於各地戶籍政策不同,對離婚後的戶籍問題沒有明確、詳細的規定。 當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和當地戶籍政策想辦法。
其次,原則上離婚後,雙方在乙個戶口簿上戶口會有很多不便,雙方有權選擇分戶或遷出戶籍。 但是,該權利不是由個人的意願轉移的,必須符合搬遷地的戶口政策。 根據《戶籍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向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遷出戶籍機關後才能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第三,公安機關作為戶籍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戶籍政策,公安機關有義務告知。 根據《戶籍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戶籍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市鎮,以公安派出所為戶籍管轄; 沒有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為戶籍管轄區。
鄉鎮人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是戶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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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明書或判決書雙方的戶口簿轉入戶籍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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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只是拿到新的結婚證而已,戶籍一直都在一起,所以沒有必要搬家。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離婚雙方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親自到一方登記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申請再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當事人再婚申請,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辦理手續如下:1)申請;
2)填寫申報表;
c) 簽名;4)審查和註冊;
5)再婚登記證明。
2、再婚所需證件有:男女均有戶口證明; 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 單位、居(村)委員會、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如果您已經離婚,您還應該持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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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男女都要帶上離婚手續,然後帶上身份證、戶口簿,再去民政部門再辦再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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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均可攜帶離婚手續、實名身份證、戶口簿到民政部門辦理再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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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想再婚的,到民政結婚登記處辦理再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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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去公安部門,就得經過正宗的法律手續,那你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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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戶口簿、雙方身份證、離婚證到戶籍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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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如果一男一女自願恢復夫妻關係,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再婚登記。 雙方必須親自到其中一方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只有辦理完再婚的合法登記手續,才能獲得夫妻的合法身份,獲得法律保護。
因此,建議您按照法律規定盡快辦理再婚登記手續,恢復夫妻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男女離婚後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
《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男女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親自到一方登記再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申請再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有的檔案和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所持有的檔案和證明相同。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再婚登記,簽發《結婚證》,撤銷雙方離婚證。
再婚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當在編號上註明“再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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