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股東退出公司,是指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因特定原因收回其股份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作為公司成員的地位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一)公司連續5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5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2)公司主要財產的合併、分立或轉讓;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的股東想要單方解散股權,其實是另一方不想履行股東責任,但退出和實際退出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他不履行法定解散股權時,仍然要承擔股東責任。 所以,對方想退出鎮,卻不走股權轉讓手續,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他承擔了公司王號經營的風險,卻不承擔公司經營的責任,股權轉讓應該說是最方便的退出方式, 如果受讓人是公司的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
如為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須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也有優先購買權。 因為《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給他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願意作為受讓人,股權轉讓就沒有法律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以徵求其股權轉讓的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如果購買視為同意轉讓。
-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股東不得撤回其股份,但可以要求以合理的方式收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規定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2)公司主要財產的合併、分立或轉讓;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繼續解散。
股東與公司不能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撤回出資。 與05年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僅將原來的“出資撤回”改為“出資撤回”,相差乙個字,但建立了新的法律體系。 結合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關於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規定,找到了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 >>>More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公司因過失提起訴訟,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得的賠償歸屬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式。 股東代表訴訟分為兩類:1、當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2、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