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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公司因過失提起訴訟,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得的賠償歸屬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式。 股東代表訴訟分為兩類:1、當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2、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會或者董事,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程式,按照上述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造成公司損失提起訴訟的程式執行。股東代表訴訟只能由股東行使,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法院判決的結果由公司直接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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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標的的範圍包括兩種情形: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該規定,可訴行為的範圍應理解為所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董事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誠和良好管理義務、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侵犯第三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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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是一種特殊型別的訴訟結構。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只有股東用盡了公司內部救濟措施,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此外,發起代表人訴訟的股東必須滿足前提條件或免除前提條件,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股東只有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才能啟動代表人程式:
首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陷入困境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條、第十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中,無論是由於故意還是重大過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都因人為利避弊的天性,難以自我報告和自我懲罰。
其次,如果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在維權方面存在疏忽,也可以提起出行模式股東代表訴訟,但要慎重採用,畢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法律主體應該是公司, 特殊情況下的代表人訴訟必須履行一定的預備程式。
本預審要求,股東代表應當先書面向監事會、監事會、監事會、執行董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駁回的,監事會、監事 董事會、執行董事自收到書面登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股東代表可以提起代表人訴訟。
同時,還規定了事前程式的例外情況,即情況緊急,公司利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時,如果情況緊急,公司利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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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東代表人訴訟的適用情形為: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 2、經股東書面要求,監事會或者董事會在履行維護公司利益的職責時仍存在疏忽的; 3、股東個人或者集體持股1%以上超過180天的,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連續180日以上的,可以書面向監事會或者有限責任監事提出申請公司無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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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的;
2、經股東書面要求,監事會或者董事會不履行維護公司利益職責的;
3、股東個人或者集體持股1%以上超過180天的,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沒有董春昌領導的委員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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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提起代表人訴訟:公司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公司疏忽大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各所有者在法定條件下均可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1、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時,應該怎麼做?
當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時,小股東可以派代表提起訴訟,並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求償訴訟,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公司過失維持生計時,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所獲得的賠償歸屬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式。
2、關於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問題。
1、當大股東通過持股比例控制公司決策機構,作出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決定,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轉讓公司主要財產時,持有反對票的小股東可以依法行使要求回購股權的權利, 並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利率回購其股權。2、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因公司成員、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膽大妄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而公司相關內部結構或人員不能或者疏於追究責任,給公司利益造成的損害, 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也為了維護小騷東的利益,為了公司的利益,不侵犯具有法定資格的股東,小股東可以按照法定程式以自己的名義退回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3.中小股東行使股東訴權的方式是什麼(002)。
少數股東行使股東訴權的方式:
2、股東代位求償權(間接訴訟)權是指在公司忽視履行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通過訴訟實現其他權利時,,具有法定資格的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為追究這些成員的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依照法定程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公司法》第151條。
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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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的適用情形包括:1、股東單獨或者集體持有1%以上股份超過180天的,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經股東書面要求,監事會或董事會在履行維護公司利益職責時仍存在疏忽的;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監事沒有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決再審案件。 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並決定再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More
執行董事不一定是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章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二節 組織結構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執行董事,可以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經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