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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登記規定如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登記,是指電信經營者在與使用者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如實登記使用者提供的真實身份資訊,如通過固定**、移動**(含無線網路接入卡,下同)等。 本規定所稱網路接入,是指使用者對固定安裝、搬遷、轉讓、移動賬戶開戶、轉讓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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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站實名制購票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出行證、軍安證、軍官證、武警證、士官證、軍校學員證、軍文幹部證、退役幹部證、可按規定使用的有效護照、港澳來往內地通行證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台灣居民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含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事公務證書等24種證件有領事證、海員證、 外國身份證明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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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聯通個人使用者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1、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公民:居民身份證、暫住身份證或戶口簿,其中戶口簿僅供未滿16周歲(含)的未成年人使用,辦理業務時必須核對、登記、保留監護人的身份證資訊; 使用臨時身份證時,需提供公安部門相關證明;
2、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軍人身份證件;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武警的身份證件; 包括“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和警官證;
3、港澳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4、台灣居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5.外國公民: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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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是近年來開始興起的一種制度,即在處理和開展某項業務時,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資訊,最初是因為網路成癮的年紀小才開始試水,現在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 各種虛擬身份的交易變得越來越重要,並成為一種趨勢,這在很大程度上帶來了安全性,但另一方面,它可能侵犯個人私隱,也需要人們去探索和研究。
手機實名制。
大多數手機犯罪使用非實名預付費電話。 目前,簡訊服務投訴是電信服務投訴中最常見的業務,投訴的主要內容是垃圾簡訊和服務商的不規範操作。 手機實名制的實施,旨在遏制非法簡訊、詐騙簡訊、色情簡訊等垃圾簡訊,規範操作,減少通過手機簡訊進行的違法違法行為。
實名制組網。 一般的理解是,部落格實名制只是乙個“有限”的後端實名,個人的真實姓名不一定帶著網名出現在部落格網頁上,而只是在後台系統中進行管理。
也就是說,當使用者想在部落格**或bbs**註冊賬號時,需要提交身份證、必要的檔案和真實姓名。 在前台,使用者可以使用他們喜歡的名字而不是他們的真實姓名。 如果網民沒有網路實名制的好處去做危害公共利益、違反國家法律的事情,他們的實名是私密的。
而一旦觸犯了法律,隱蔽的和私密的就不能變成私密的,就會受到監管。
**實名制。
2013年7月19日,工業和資訊化部頒布了《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登記條例》和《電信互清網民個人資訊保護條例》,均於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要求使用者在申請固定**、移動**(包括無線網絡卡)等網路接入時提供真實身份資訊。
書號實名制。
新充盈文出版總局規定的制度是“出版單位在圖書出版活動中按稿件真實姓名申請書號,一書一號”。 該系統目前正處於試驗階段。 其目的是控制“書號買賣”,促進出版改革。
火車票實名制。
廈門春節期間高調丟擲“火車票銷售實名制”,每批託運、代理點實行購票“實名登記”制度,每次售出一張火車票都要登記身份證,這就和現在的飛機一樣,因為航空運輸從實名制開始, 所以沒有人轉售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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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實名制是指使用者在辦理固定**、移動**、寬頻業務、無線網絡卡接入和轉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並用自己的姓名、產品、品牌等文字標識註冊手機號碼。
修改手機號碼身份證的方式是,使用者可以攜帶自己的身份證到附近的營業廳進行實名登記和登記身份證資訊變更。
延伸資訊: 手機實名認證:根據國家相關部門和公司的要求,自2015年8月起,尚未辦理**卡實名登記的使用者將限制辦理資費調整和業務查詢,不排除“關機”辦理的可能。
以下資訊不完整,需要重新註冊手機卡:
1.從報攤和小販處購買的臨時卡不註冊,使用者名稱顯示為“XX代理”;
2.手機卡登記資訊不完整,只登記了車主姓名,但身份證資訊和個人**未登記;
3.所有者的姓名與實際使用者的資訊不符;
4.對於單位經營的“團體卡”,所有者姓名為單位名稱和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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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實名制可以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便於管理,促進社會良好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事項包括:公開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永久居住地位址、登出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指紋資訊、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的唯一終身身份**,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公民身份號碼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證、補發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其指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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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管理是一種基於使用者有效身份註冊的驗證方式,主要基於網際網絡。 國家對商業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實行非商業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絡資訊服務。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分為商業性和非商業性兩大類。
“以營利為目的的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絡向網際網絡使用者提供資訊、建立網頁等服務活動。
非商業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絡免費向網際網絡使用者提供公開共享資訊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營利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實行非商業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絡資訊服務。
第五條 從事銷售新聞、出版、教育、醫療、醫藥、醫療器械等網際網絡資訊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方可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辦理手續備案。
第六條 從事營利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業務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2)有完善的網路和資訊保安保障措施,包括一流的安全保障措施、資訊保安保密管理制度、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三)服務專案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徵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第七條 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網際網絡資訊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網際網絡資訊服務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營業執照)。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經批准的,頒發營業執照; 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持營業執照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商業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資訊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主辦方及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2)****和服務專案;
3)服務專案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檔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備案並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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