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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它回來。 如果離婚,配偶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產生,如果沒有協議,則適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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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可以與男方就財產分割進行溝通和協調,雙方協商後,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協議失敗,只能去法院提起訴訟,找律師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權。 當涉及到訴訟時,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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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女方購買的電器等嫁妝屬於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屬於女方,離婚後有權從男方家庭取回。 如果男方家庭給的彩禮因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禮而造成經濟困難,丈夫可以要求酌情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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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費和其他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日用品,(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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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它確實是女人擁有的,並且沒有明確提到禮物,並且要求您歸還它,您必須歸還它。
您好,我是LegalPro平台合作律師牛斌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你好。 2020年6月1日結婚,準備今年10月的婚禮,女方突然提出離婚,男方裝修婚房時,女方買了近3萬元的家電,現在女方要求男方把家電還給她,但男方只是想讓她把家電拿走。
如果你能證明這些電器在婚前是你的個人財產,你可以把它們拿回來。
如果收到錢,可以嘗試與對方溝通。
現在是女人想讓男人把電器的錢還給女人。
如果它確實是女人擁有的,並且沒有明確提到禮物,並且要求您歸還它,您必須歸還它。
如果願意留下來,可以和女方溝通,協商具體**。
如果願意留下來,可以和女方溝通,協商具體**。
但現在這個男人只想讓她把電器拿走。
你可以把它退回來。
但那個女人只想要錢。
您有權拒絕並退回裝置。
謝謝。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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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前,女方購買的家用電器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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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前購買的家用電器,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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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男一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配偶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反覆嘗試仍未改掉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何才能更有利於獲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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