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被扣留,有沒有犯罪記錄,交了4000元,還能拿回來嗎?

發布 社會 2024-02-0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打架羈押屬於行政羈押,一般無案記錄。 只有刑事拘留才會留下犯罪記錄。

    我支付的4000元不應該退還。

    在拘留期間支付錢財有幾個可能的原因:

    1.行政處分的罰款。

    2.傷者賠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一般來說,有必要回來。 如果是壞人,就別想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首先,你知道這4000塊錢是幹什麼用的嗎?

    如果是傷員的代價,你就不想回來了。

    如果警察局對你罰款,警察應該給你一張收據,你就不必再回來了。

    如果警察局拘留了你,你也應該被開出一張扣押單,你可以把它拿回來。 只要錢來自正確的來源。

    如果你寄錢給別人釋放你,你為什麼要這樣做?

    附錄:那我就明白了,4000除了500的罰款,剩下的就是傷者的費用**,其實這筆錢你付不起,但是你付了還想回來,就很難了,因為傷者在醫院可以給你一張收據,你沒辦法。 如果派出所裡有熟人,你去看看能不能拿回來,如果沒有,估計錢是不還的,關鍵是一開始你給不了那麼多,你要問給的是什麼錢,如果是罰款, 你將不得不收到一張收據,事實上,派出所無權要求你賠償對方多少醫療費用。

    當然,現在你也可以去派出所要,或者向上級報案,但是這有點難,如果真的需要錢,可以試試,說不定還能拿回來,但也可能很辛苦,很費力。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您因打架而被行政拘留,您將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但是,如果打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並且肇事者被法院定罪並受到懲罰,那麼就會留下犯罪記錄。 具體而言,如果情節較輕,行為人只需接受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即可。

    雖然肇事者已經受到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也會對違法行為進行記錄,但這種記錄不能隨意開放,只能查閱。 但是,在刑事拘留的情況下,除非肇事者被無罪釋放,否則肇事者通常會留下犯罪記錄。 換句話說,在因打架而被刑事拘留後,肇事者可能有犯罪記錄。

    只有被無罪釋放的肇事者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要視情況而定。 儲存桶組。

    如果打架導致受害人受輕傷,而肇事者主動賣櫻花進行賠償,則不需要坐牢,但會受到公安的處罰。 路障。

    如果打架導致輕傷或重傷,則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需要入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打架羈押有兩種,一種是行政拘留,另一種是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5至15天,行政拘留不構成犯罪,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但行政拘留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公安行政部門查閱。 刑事拘留後,如果法院在後期作出判決,確實構成犯罪,並且會有案件記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拘留在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一)準備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娛樂、串供證證據的;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打架鬥毆、毀損他人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大喊大叫和指指點點。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討論。 如果關閉構成刑事犯罪,將保留犯罪記錄。 不構成刑事犯罪,構成治安管理違法的,無犯罪記錄,只留下行政違法記錄。

    因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而發生糾紛,經行政機關調解解決的,但行為人故意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被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訊問被拘留人。 如果發現不應進行拘留,必須立即釋放該人,並必須簽發釋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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