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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事故處理程式,是指事故處理單位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遵循的方法、步驟、時限和順序。 目的是確保學生傷害事故得到公平合理的處理。
一般來說,它包括通知、救援、事故報告、指導和協助、調解和訴訟等程式。
a) 通知。通知有兩種型別:在發生傷害事故時必須履行通知未成年學生的義務; 對於成年學生的受傷事故,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通知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根據受傷情況和學生本人的意願等因素,有時學生傷勢嚴重,即使學生不願意告訴家屬,但鑑於學生本人沒有穩定的經濟**, 有人照顧他等,學校也應通知學生的父母或家人知道。
2)救援。學校的救助義務是指學生受傷事故發生後,學校不能先討論過錯和責任,首先要做的就是盡快救出受傷的學生。
c) 報告。報告是指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報告學生傷害和事故。
4)指導和協助。
指導和協助是指教育主管部門為指導和協助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而作出的規定。
5)談判、調解和訴訟。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民事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有三種,即諮詢、調解和訴訟。
1)談判是指爭端各方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政策,在相互理解、相互通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談判或談判,並達成協議解決爭端的協議。這種爭議解決方式最大的特點是沒有第三方參與,完全依靠當事人自己解決糾紛,能否解決糾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2)調解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非司法方式。所謂調解,是指學生傷害事故的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勸說和誘導下,通過勸說和引誘,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方法。 調解與談判的區別在於,調解有第三方的干預,而談判沒有第三方的干預。
調解和談判是建立在雙方願意的原則之上的,調解員只能說服和勸說,而不能獨立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爭議能否解決最終取決於爭議各方能否達成協議。 調解根據調解主持人的身份可分為民事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
3)訴訟,俗稱訴訟,是通過法院解決社會糾紛的最權威、最有效的機制之一。民事訴訟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開展的訴訟活動。 與談判和調解相比,民事訴訟是解決學校與受傷學生或學生家長之間事故賠償糾紛的最終途徑。
因此,如果受害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不同意協商或調解,可以依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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