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五年前遭受了工傷,五年後我還能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2-09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當時已經照顧好了傷殘福利和醫療費用,對吧? 如果你在五年後辭職,還有補貼。

    勞動合同、僱傭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貼,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好,已超過報銷時限,不能再享受醫療保險福利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這取決於您是否仍然有保險以及您可以報銷哪些費用。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關係未解除,舊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第256號)第七條的規定,如果工傷發生在五年前, 勞動關係已經延續,舊傷應當以工傷醫療機構的意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為準,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停薪待遇。

    1.工傷的醫療救治。

    **符合規定標準的工傷費用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醫療器械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

    工傷保險**按省、市規定的標準繳納住院餐補助。

    2.停工期間的帶薪福利。

    停工**工傷期間,原工資福利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於那些無法照顧自己的人,他們的單位負責護理。

    停薪期間由指定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

    五年前曾發生過工傷,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或終止,且已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就業補助的,工傷醫療補助為舊傷賠償,舊傷費用由您自行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工受傷,經確證需要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第2004號信函,第256號。

    7、《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員工舊傷是否需由受傷員工約定的醫療機構提交,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工傷5年後仍可要求賠償,申請時限也因申請主體不同而不同

    1、在事故中受傷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員工:

    (一)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2、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聯協會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要求賠償; 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賠償和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認定工傷的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有需要補充和更正的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更正材料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關於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關於認定工傷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取得工傷證明後,可享受工傷待遇,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可享受醫療費用全額報告,工傷**期的工資待遇與以前持平,且沒有規定說明工傷證明簽發後必須報銷多少時限, 但不能拖延太久才報銷,應及時處理。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員工喬闕住院的工傷伙食補、受傷員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延伸閱讀:【保險】怎麼買,哪乙個好,教你如何避開缺口還是開險"坑"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總結。 根據申請物件的不同,對申請時限作了不同的規定: 1、員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

    (一)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2、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申請主體年限不同,申請時限也不同: 1、員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 (一)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傷害的發生或職業病的診斷和鑑定日期;(二)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管理部管轄範圍,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總結。 您好,工傷5年後仍可要求賠償,申請時限也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不同。 <>

    您好,工傷5年後仍可要求賠償,申請時限也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不同。 <>

    您好,工傷5年後仍可要求賠償,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員工因事故受傷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或認定為職業病: (一)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通辰和手晶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二)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職工的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依據分析]:被認定為工傷的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不能確定工傷,則不能通過罰款來主張該權利。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啟紅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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