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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警的義務。 所有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工作。
《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執行規程;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單位和下屬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三)根據單位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裝置,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裝置完好無損、有效; (六)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全國居民居住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居民區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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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別居民有要求。
舉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壞、侵吞、拆卸、停止使用消防設施裝置,不得掩埋、占用、堵塞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人多聚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礙物。
任何單位,個人“這篇文章包括個人居民,並且有乙個內容需要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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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危險化學物質安全管理條例》;
3.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4.《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5.《建築物防火設計規範》;
6.《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設計規範》。
還有其他消防技術規範,我國的消防法律體系是以《消防法》為基礎的。 《消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式制定或者批准的規範性檔案。 《消防法》是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唯一一部具有全國法律效力的專門消防法。
此外,《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中關於消防的規定也是消防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律淵源。
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是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的權利。 各部委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地方法規是**法規。
中國憲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大和省、自治區批准的大城市人大可以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與省、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由同級人民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並得到消防、救援機構的協助; 礦山地下部分、核電站、海上油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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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法規: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消防監督檢查條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條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條例》等 3.各省制定的消防法規,一般稱為法規 4.技術規範,如施工法規和高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開放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檢查通知和承諾。 公共集會場所投入使用或者開放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格式的,應當給予許可。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 “申請人選擇不採用通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現場進行檢查。
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予准許。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不得投入使用或運營公共集會場所。 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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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住宅樓達到6層以上(含6層)的,每條走廊應安裝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火災報警器等。 每個住宅區也應安裝消防消火栓和取水,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在高層小區發生火災時,由於消防梯的高度限制,在救援時會選擇室內消火栓,這對於撲滅初期火災非常有用。 如果消防栓不能正常工作,就會使滅火變得更加困難。
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實行預防為主、防除並存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築高度超過100公尺的高層民用建築應實施更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和使用者是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或者使用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築業主和使用者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盛明民)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並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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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國現行的消防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險,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消除相結合的原則,按照部門統一領導、依法監督管理、單位全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者社會化網路和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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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險,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按照統一鏈條指導、部門依法監督、單位全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消除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 領導全國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員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要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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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規是為預防火災、減少火災隱患、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8年10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現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