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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對民事行為負有法律責任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權利; 繼承開始後未能確定繼承人或管理人; 債權人由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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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債權的,應當中止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自中止理由被取消之日起繼續計算。
2.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或履行義務的協議而中斷。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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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包括: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 另一起案件尚未結案; 6.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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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分鐘時間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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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者的區別如下:1、發生的原因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導致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因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 2.發生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6個月內,訴訟時效在整個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3.法律效力不同。 自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限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限和計算方法,以及中止或者中斷的理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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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止的相似性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的相似之處在於,在訴訟時效期滿之前,由於某些法定原因的發生,兩者都具有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作用。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的區別體現在三個方面:
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之間的區別。
1)禪盲症發生的原因與與小櫻戰鬥的原因不同。雖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事實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是當事人的自覺行為,包括:權利人的主張、義務人的履行協議、訴訟或仲裁的提起。
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超出了當事人意志的控制範圍,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人無法確定或民事行為的喪失等。
2)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沒有法律限制,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原因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 中止只能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或者如果法定原因發生在六個月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
注:如果法定原因發生在最近6個月內,如果法定原因被消除,剩餘時效期限少於6個月,一般認為應補足6個月。
3.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使已經過去的期限的有效性失效,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時效期限。 在中止的情況下,時效期限僅中止,時效期限在中止原因消除後繼續計算。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原因、時間、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它們是兩個獨立的訴訟時效制度,不應混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質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一案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應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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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是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原因不能行使訴訟時效權利,且法定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自中止訴訟時效理由消除之日起6個月屆滿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過程中,由於某些法定事項的發生,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限無效,在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後重新開始訴訟時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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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如下:
1.發生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任何階段; 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在訴訟時效的最後 6 個月內發生;
2.法律原因不同。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理由是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可以確定的事實,例如提起訴訟或請求; 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理由是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不能受到影響,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 如果訴訟時效被中斷,則法定中斷原因發生前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限不再計算,法定原因發生後重新開始訴訟時效期限,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中止訴訟時效,是指中止期間的計算,在中止的法定理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
起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在民事、行政投訴中,必須在起訴書中註明雙方的聯絡;
2、原告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如原告為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影印件(立案時需提供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核對);
3. 起訴證據副本乙份(根據被告人數增補乙份),並將起訴證據登記為“證據清單”;
4、根據被告人、第三人人數提供控方證據影印件影印件和證據清單影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斷訴訟時效的,自中斷時間或者有關程式結束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約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人申請迴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出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案件的有關材料,也可以複製案件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查閱、複製本案資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命令,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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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由於某些法定原因的發生,已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限無效,在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限重新開始。 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個法定理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2
權利人在訴外向債務人提出權利主張債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中止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由於某些法定原因,使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無法行使訴訟時效的權利,中止計算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應當中止訴訟時效期限。
訴訟時效在以下條件下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時效期限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中止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被取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其他障礙”,中止訴訟時效:
(一)權利受到侵害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利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開始後仍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張權利的;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無法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之間的區別。
1.發生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任何階段; 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 6 個月內發生。
2.法律原因不同。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理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確定的事實,如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的請求等; 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理由是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不能受到影響,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 時效中斷的法定原因發生前已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限不計算,法定原因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限(“歸零”);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限的中止,在法定中止理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限(“暫停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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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訴訟時效的含義:
這意味著在時效期的最後6個月內,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而無法行使索賠權,則訴訟時效被中止。 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被取消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含義:
它是指在訴訟時效過程中,由於某些法定原因的發生,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限無效,在法定原因消除後重新開始訴訟時效期限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之間的區別:
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整個期限內。
2、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中止的理由必須是客觀的。 這種客觀情況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避免的事件。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表達或行為。
4、訴訟時效的中止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經執行的訴訟時效期限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繼續有效; 但是,訴訟時效的中斷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根本障礙,中斷前已經執行的訴訟時效期限無效,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因此實際上在中斷之前和之後有兩個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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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三個主要區別:
1、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的表達或行為。
2. 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在整個訴訟時效期間發生。
3、訴訟時效的中止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經執行的訴訟時效期限仍然有效,中止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繼續有效; 但是,訴訟時效的中斷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根本障礙,中斷前已經執行的訴訟時效期限無效,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因此實際上在中斷之前和之後有兩個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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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時效。
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發生在訴訟時效的任何階段,並且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
2.法律原因不同。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理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確定的事實,例如提起訴訟或要求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律理由是不能受當事人主觀意志影響的事實, 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 如果訴訟時效被中斷,則在法定中斷原因發生之前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限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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