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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元!
象徵著百萬分之一!
當然,還有重要的一點:根據個人家庭的情況,沒有什麼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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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給你多少就給你多少,如果你不給也是很合理的,養你這麼大的父母已經夠辛苦了,如果他們沒有什麼可以給的,你不可能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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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根據習俗。 不多。
如果你家條件優越,就不需要這顆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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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家庭情況來看,除了豪華婚宴、豪宅、汽車,一些有錢人還可以娶“保姆”。
如果是普通家庭,象徵性地給一點錢,以表示父母對小家庭的支援,現代人還在乎這個“嫁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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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陪桌子,不要陪床,帶上乙個舊水壺。
至於錢,就看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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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給予,有錢就多給,沒錢就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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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算什麼婚姻,現在的小家庭不是兩個人建立的,都是老一套的觀念,誰說男人結婚的時候就應該把一切都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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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感情的深淺,當然也要看你的家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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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決於地區。 或多或少。
沒有人願意告訴我我是否結婚了。
根本不需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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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已經失去了乙個大姑娘,你還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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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10萬元,女方想嫁多少就嫁多少,就看女方自己。
嫁妝和彩禮一直是結婚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彩禮,而嫁妝是女方父母給女兒的財產。 男方彩禮10萬元,女方三款退禮,三件嫁妝數,1.該婦女的家庭條件很好。
彩禮會回到過去,或者多一點回到過去,回到10萬或12萬元,作為新婚夫婦未來的生活經費。 還會給女兒買家具,送到男方家;
2.如果女方條件不好,在這種情況下,你也可以不回去,把所有的彩禮,一部分留給父母,報養恩,剩下的當嫁妝。 如果你不退禮物,女人可以退一些禮物作為回禮;
3.即使男女雙方的情況相似,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會把錢留給年輕夫婦,無論他們回去與否都是一樣的,只是走完流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
2)存在禁止婚姻的家庭關係;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婚前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結婚的;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
第十一條 【脅迫婚姻】 因脅迫而締結婚姻的,被脅迫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婚姻無效】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自始無效。雙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當事人約定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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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的家庭條件不是特別好,父母為新婚夫婦準備的嫁妝就比較簡單了。 女方家大多有1萬元至5萬元的回禮; 經濟條件優厚的女方家庭回金控制在10萬元至15萬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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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原則和習俗的角度來看,談婚論嫁一定要有彩禮,多給錢,少給錢。沒有法律要求結婚必須附有嫁妝,這是自願原則。 如果女方父母經濟條件好,幸福,可以把女兒嫁到房裡,也可以嫁室內裝修,也可以陪嫁妝錢,但是嫁錢的時候,一定要和男女倆的少夫妻申報,是給女兒還是給男女倆?
宣告後,如何分配嫁妝的錢,以防止婚姻變故? 如果是夫妻雙方的,那麼該局的法律確定嫁妝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女方嫁妝的不動產被判斷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嫁妝的裝修,女方名下的房子也被判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嫁妝的裝飾是以男方的名義裝在房子裡的,就判定也是女方的私家產,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發生了變化,女方的裝修物的實際操作很難拉回來,錢可以不用。因此,法律沒有規定有彩禮就要有嫁妝,也沒有規定有色景就不能有嫁妝。
雙方父母協商溝通是否有嫁妝。 彩禮要根據當地的習俗,個人不能決定,這是當地不成文的民俗規矩和習俗,誰也不敢破,一旦破了,大家都會胡說八道,更多的人說你抬高彩禮,讓別人家醜。 少人說你女兒怎麼樣,男人怎麼樣,嘲笑你,難聽的話出來,但大家都一樣,沒人高,沒人低,高一點不算什麼。
如果兩邊的家族都有實力和財富,而有些人喜歡上前要高彩禮或者高彩禮,這樣的情況是有的,但是不多,人家也能理解,沒有人會比較,也沒有人會說什麼,只有羨慕。
不管是彩禮還是嫁妝,當女方要帶著同樣的連鎖爭吵去新家生活的時候,母家是不會扣一分的,而個別女方的家庭太窮了,說不定會扣一點,這種情況很少見。
總之,彩禮是面子問題,大家都想娶女兒娶媳婦,沒人想讓女兒嫁到窮人家,沒人想讓身邊的親戚朋友和外人笑,都希望這對年輕夫婦婚後過上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