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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訂)。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通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同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基本原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畫生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畫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63號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孕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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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的順序,因為父權制是乙個形容詞,不一定表現在具體的行為上,比如你家對兒子的偏愛,在你家的思維中可能是乙個問題,但這種行為不區分孩子,即使有一定的區別或行為,但也不能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強行制止。 我們可以約束乙個人的行為,但我們不能不讓那個人擁有自己的獨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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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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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憲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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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律禁止,法律對婦女權利的保護在家庭法中廣泛存在婚姻爐子舊法婚後夫妻的平等關係、繼承權的狀況、李鵬懺悔時子女的平等權利等等。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22條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和不孕症婦女。
女人。 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介紹。 我們的法律和社會制度。
為實現兩性平等作出了努力。 現在最大的障礙不是法律層面,而是意識形態層面。 說白了,整個社會,整個法律都在呼籲,有具體的規定來保障男女平等。
但許多女性在家庭中仍然沒有平等對待她們。 “毒害”他們的最強大的是他們的親生父母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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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重男輕女本身並不構成違法行為,但毆打兒童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具體取決於嚴重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應當就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婦聯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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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重男輕女,我國有很多法律都有“禁止重男輕女”的相關內容,從大到小:憲法不僅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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