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員工的費用是多少? 10

發布 社會 2024-02-08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雇主無故解雇雇員,則需要向雇員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雙方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與其他員工一樣進行補償。 勞務派遣人員不符合派遣公司要求的,可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雙方按照勞務派遣合同解決問題。

    一般被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沒有直接的勞動合同關係,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一般不存在補償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未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履行法定程式,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並應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俗稱n;

    3、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除支付遣散費外,另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通知;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事先通知勞動者;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如果綏青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則需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並按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 因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可以按照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因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他也不能從事雇主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勞動者需要支付遣散費的情形是:(一)用人單位因經濟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解雇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或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或醫學觀察期;(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勞動者需要支付遣散費的情形是:(一)用人單位因經濟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解雇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或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非因工病、受傷的;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雇勞動者,勞動者無過錯的,用人單位需要賠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一般而言,不滿半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它是通過每整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來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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