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為什麼要索要原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原件,能給嗎,有什麼用?

發布 社會 2024-02-2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新公司需要原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

    原文是為了確保新招聘的雇員與原雇主沒有任何僱傭關係。

    招聘員工且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新用人單位也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合同未被其他用人單位解除、解除,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這是必須的,原單位的人事部門知道這是必要的,知道是幹什麼用的,知道應該怎麼開。

    該證明用於證明您目前處於辭職狀態,並且沒有與任何公司簽訂僱傭合同。 勞動法規定,乙個人不能同時與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由後來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這個證明是用來準備打官司的,當然需要用原件。

    這個證明也是對你的個人約束,如果你欺騙了公司——你沒有與原公司解除合同,但你提供了虛假證明,那麼原公司就會起訴新公司,你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在現實中,一般來說,原公司會給你發一張不打折的證明,這是乙個實事求是的問題,辭職證明的時間和你到新公司的時間差,只要不是太長,都無所謂,不影響證明的有效性。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它可以由原始公司發行。 準確地說,原公司會主動出具辭職證明。 因為當你收到住房公積金時,你會需要它。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需要。 辭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終止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終止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辭職後,必須向員工提供原雇主對新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同時,勞動者也有義務向新用人單位提交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辭職證明,避免因歷史遺留問題而發生勞動糾紛。

    一般來說,新單位應保留原件。 由於此證書是為新單位頒發的,因此如果證書有問題,則該證書將用於訴訟。 而影印件不能做到這一點。

    您可以自己保管影印件,也可以要求公司在影印件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本檔案與原件一致,原件已在公司人力資源部儲存。

    根據勞動法規定,乙個人不能同時與兩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第二家公司將承擔法律責任。 為此,第二家公司要求員工出示員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證明雇用員工是合法的。 因此,第二家公司(新公司)要求提供員工已離職的原始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新公司要求原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原件,以保證新入職員工與原單位無勞動關係,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被錄用的,新用人單位也要對原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被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它可以由原始公司發行。 準確地說,原公司會主動出具辭職證明。 因為當你收到住房公積金時,你會需要它。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您出證後,公司可以規避可能承擔的風險,如未離職人員(競爭對手有麻煩)、異常離職人員、違法犯罪人員等。

    2、此外,由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雇用未與其他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人,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新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員工沒有終止與前一家公司的合同,新公司也承擔了員工前公司的責任。

    離職證明的重要性。

    法律是怎麼說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辭職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雇員的職位、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其他資訊。

    因此,為規避用工風險,公司要求員工在入職時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以便員工有機會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不簽發辭職證明是違法的。

    有人說公司不讓我走,沒有發辭職證,我通過了新公司的面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應當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登記失業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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