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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乙個例項不完美,則將保留第二個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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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案件,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審判,有時還會有兩級法院進行審判。 下面,我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兩起案件的最終裁決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結案的審判制度。 也就是說,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允許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皮皮的判決和裁定是在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一經宣判, 它將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
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但按照特別程式、監督程式、公示程式、企業法人破產清償程式等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
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案件,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啟動二審程式的問題;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辦理死刑複核程式後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諮詢專業意見,並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您的利益不受損害。 如果你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 您還可以尋找相關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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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終審是一種審判制度。 該案經一級法院審理後結案。 實施一審終審制度後,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成為確定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為兩審終審原則的例外,第一審終審適用下列案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案件、公示死亡案件、確定公民行為能力的案件、限制行為能力案件、指定監護案件、由Nenno帶確認身份關係的案件、無主財產認定案件, 等等。一審終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與二審終審判決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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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兩審終審制度有四個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是一審案件的終審案件 2.判處劍輝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通過死刑複核程式批准,死刑判決才能生效並移交執行;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決、裁定才能生效並移交執行。4、民事訴訟中的小額索賠訴訟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終審兩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