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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行政機關執法時(行使行政權力時),行政相對人受到損害,行政相對人一般得到補償。
2.如遇特殊情況,應當由法律規定的主管部門給予賠償。 例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以及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被撤銷,由復議機關進行復議。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共同行使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為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機關。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委託的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託行政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沒有行政機關繼續行使職權的,撤銷有賠償義務的機關的行政機關為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第八條 復議機關復議的,原侵權行為發生地由行政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復議機關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由復議機關履行加重部分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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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請求賠償人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 索賠人可以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請求賠償,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事先作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得到推進
第7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和抗辯的權利;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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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遭受損害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並因此遭受經濟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公民法人隋景達等組織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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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罰的損害,有權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在這兩種情況下,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是必要的前提,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也是權利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非法實施行政處罰而遭受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包括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 行政機關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違法的,該怎麼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違法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並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的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處罰而遭受損害的,除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外,還有權請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應當理解並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非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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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有權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應當報上一級共同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論證罪的,行政機關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處二次以上罰金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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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下行政處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治安滋擾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二百元以下行政處罰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三千元以下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人員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的格式和編號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拒不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目、信函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等; 並應當由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