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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處方藥的八項原則。
一。 安全性高,“選擇原則”規定。
1>.根據文獻和長期臨床使用,已證實其安全可行。
2>.無潛在毒性,藥物殘留在體內代謝迅速,不引起蓄積,不掩蓋其他疾病症狀。
3>.基本無不良反應。
4>.不會引起藥物依賴,無“三因”效應。
5>.配方合理,無不良相互作用,中藥配方中不存在“十八反,十九恐”。
二。 功效是肯定的,“選擇原則”規定。
1>.該藥具有高度靶向作用,功能和適應症明確。
2>.用量一般不需要調整,用量相對固定。
3>.連續使用不會發生耐藥性、耐藥性,使藥物失去最佳效果;
三。 質量穩定,“選擇原則”規定,非處方藥的質量必須可控,性質穩定,不需要特殊的儲存條件。
四。 易用性,《選型原則》規定,1>使用時無需特殊檢查或測試。
2>.劑型、規格使用方便攜帶,主要有口服、外用、吸入、肛塞等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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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必要、安全有效、合理、易用、中西兼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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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必要、安全有效、合理、易用,中西藥兼備。
國家基本藥物編號腔。
《目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基本藥物的選用應當按照必要防控、有效安全猜測和拆除、合理易用、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基層可配套的原則進行。 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我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清單編制、生產、採購、分配、合理使用、管理、支付報銷、質量監督、監測和評價進行有效管理的制度。 國家基礎醫學體系可以改善現行的藥品安全體系,保護人民。
安全使用藥物。 確保基本藥物的充分使用和合理使用,有利於保護群眾在基本藥物使用中的權益,轉變“以藥補藥”的機制,也有利於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資源的優化和整合,這對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維護人民健康,體現社會公平,減輕群眾吸毒負擔,促進衛生事業發展。2009年,各省(區、直轄市)在30%的城鎮一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礎藥品制度,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和統一配送,全部配備基本藥品使用,實現零利潤銷售。
所有基本藥物均列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清單,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到2011年,將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系統。 到2020年,全面實施覆蓋城鄉的標準化國家基本藥物體系。
執業藥師考試。
總結了本章的知識要點,祝大家輕鬆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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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國家基本藥物選擇原則包括防治必要、安全有效、合理、易用、中西醫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基層可配套等原則。
法律依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家基本藥物的選擇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方便、中西醫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優先、基層可配套的原則進行選擇; 結合我國特殊藥品清單,並參考國際上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和正業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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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標準既要符合國際趨勢和國際標準,又要與我國國情相適應。 我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遴選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 臨床必要。
基本藥物必須能夠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重點醫療衛生的需要,即要能夠滿足人們對常見病、常見病、傳染病(包括愛滋病等嚴重重大傳染病)、中毒和初級衛生保健的臨床預防和需求。
2 安全有效。
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藥品上市的最基本條件。 國家基本藥物選擇要求要求的“安全有效”是指有明確的療效資料和臨床使用證據證明該藥有明確的療效和小的不良反應。
3 **合理。
基本藥物的選擇必須考慮總成本與收益的藥物經濟學。 相對成本效益比是選擇同一類別藥物時應考慮的主要問題。 根據單價與整個療程費用的比較,選擇最合理的品種進入基本藥物清單。
4 易用性。
需要有合適的劑型和適量的包裝,適合於不同規模和級別的醫療機構使用。 它既方便醫生又方便患者,同時便於運輸和儲存。
5.中西醫並重。
在基本藥物的選擇上,中西醫應同等重視。
法律依據
藥物管理及法規
藥物選擇原則。
1、非處方藥選擇原則:“用藥安全、療效準確、質量穩定、用藥方便”。 ”
2、國家基本藥物選擇原則:“臨床必要、安全有效、合理、易用、中西藥並重”。 ”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選型原則:“臨床必要、安全有效、合理、易用、市場有保障”。 ”
4、非處方藥選擇的指導思想是:“安全有效,審慎嚴謹,結合國情,中西並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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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遴選原則是防治所必需、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方便、中西醫並重,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考國際經驗。
法律依據:《2019年全國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第三條涉及西藥、中成藥、中藥煎片三個方面,包括藥物轉入和藥物轉入。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上市的藥品資訊,不接受企業申請或推薦,不收取審評費等費用。
擬轉讓的西藥、中成藥應為2018年12月31日(含)前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註冊上市的藥品。 國家基本用藥、癌症、罕見病等重大疾病用藥、慢性病用藥、兒童用藥、急救搶救用藥優先。根據藥物第一領域、藥理作用、功能適應症等進行分類,組織專家按類別進行評審。
按照藥物經濟學原則對同類藥物進行比較,優先選擇有足夠證據證明臨床必要、安全有效、合理的品種。 在滿足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成本等於或低於藥品目錄中的現有品種,可以常規方式納入目錄; **對醫療保險影響更高或更大的**專利專屬藥物需通過協商入場(專屬藥物鑑別時間以評選投票日前一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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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原則:臨床必要、安全有效、合理、易用、中西藥並重。
國家基本藥物:指能夠滿足人們優先保健需要的藥物,是按照一定的甄選原則經過仔細篩選後限量確定的藥物。
制定基本藥物清單的目的:制定國家基本藥物政策的目的是加強對國家藥物研發、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管的科學管理和巨集觀調控,合理配置資源,確保滿足公眾的健康需求。 通過以下方式使基本藥物政策充分發揮作用:
確保所有人的健康; 規範合理用藥; 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正確指導藥物研發。
一是從國家基本藥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目錄諮詢專家組和目錄審評專家組; 二是諮詢專家組根據循證醫學和藥物經濟學對納入遴選範圍的藥品進行技術評價,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候選名單; 第三,評審小組將對備選目錄進行審查和投票,形成目錄的初稿; 四是目錄初稿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經修改完善後形成草案供審查; 五是授權衛生部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議後發布草案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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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基本藥物的選擇原則:臨床必要、安全有效、合理、易用、中西兼備、擇優選擇、定期調整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與魯伯德》。
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護公眾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開發、生產、銷售、使用、監督管理的,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診斷、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機能,規定適應症或者功能適應症、用途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安全、早、早、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