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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姓名、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要求的律師;
3)創始人應為具有一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到暫停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擁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資產。
第十五條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創辦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依法承擔律師事務所的債務責任。
第十六條 個別律師事務所的創辦人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註冊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章程;
(三)律師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明;
4)住所證明;
5)資產證明。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提交合夥協議。
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送達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門; 自治區或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審批設立,並作出是否批准設立的決定。 批准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不予批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合夥律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執業律師二十人以上的,可以設立分所。 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負責。
第二十條 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律師業務,並以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承擔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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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
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審查和申請程式。
其餘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需要3名合夥人(每人需執業3年以上)和10萬元以上的啟動資金。 2、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需要執業5年以上律師,啟動資金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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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至少有三人獲得執業許可。
三萬美元就夠了。
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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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律師事務所有什麼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機構。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姓名、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要求的律師;3)創始人應為具有一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到暫停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擁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資產。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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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報告格式和基本要求。
1)要求觀點清晰、論證詳細、組織清晰、文字簡潔、格式規範、針對性強、創新性強,字數一般不低於2000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