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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部社2014年第9號)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或者需要在工作場所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的期間; 勞動者在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中發生事故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未經許可外出發生事故受傷的,或者因意外受傷而受雇主指派外出或者需要外出工作但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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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分歧是誰告訴他去接另一名員工?
如果是公司主管私下指派的,那不言而喻,必須以工傷為判定!
但是,如果其他員工私下向員工尋求幫助,則被視為工傷的幾率真的很小!
老闆當然不負責任!
但是有乙個漏洞!!
這個員工在休假嗎?
若有私事,傷人必須自行處理!
但如果你不請假,公司有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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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在工作期間,該人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外出工作期間”包括出差、臨時出差等,且必須在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事故發生時受傷或失蹤。 】
所以應該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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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為工作,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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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不是職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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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未經許可外出發生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作。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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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地點(包括在路上)發生的工傷,並在工作中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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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和勞動法律法規,在工作期間未經許可外出,則不受保護,因此其傷害不能被視為工傷。 當然,如果傷勢嚴重,公司的人道主義援助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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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外出且未因工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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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遭受的傷害應屬於工傷,但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批准外出,目前在外所受的傷害不能算作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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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擅自外出受傷,不能算是工傷,因為工傷的必要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工作期間在工作中遭受的各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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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員工四肢外出是違反公司規定的,工傷不算工傷,公司也會對你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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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經許可離職,發現時外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擅自離職屬於違反相關管理制度的,擅自離職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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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外出不能算是工傷,應該和公司商量一下,也不能急著談,畢竟你先錯了,可以讓公司說你出去做生意,保險很容易通過,畢竟 錢不是老闆出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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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不可以,工傷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工傷原因造成的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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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未經許可外出,不應被視為工傷。 工傷一般發生在工作場所,是由於與工作有關的原因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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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員在工作時間內未經許可外出而受傷,是否被視為工傷? 如果您在工作期間未經老闆許可外出,則該傷害不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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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是工傷,因為是私自出遊,與工作無關,不屬於工傷範圍,所以不能算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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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工傷,由工傷認定機構確定。
建議你經過乙個流程,如果認證機構說不是工傷,員工要求你找你鬧事的風險也會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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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證據確鑿,就不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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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是,我在上班時間外出時已經犯了錯誤,受傷的單位不可能照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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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外出時受傷不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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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應該被計算在內,它被認為是提前離開,但必須被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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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內。 應作為違紀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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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不是為了公司,它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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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對在工作時間以外受傷的員工負責?
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受傷,那麼公司一般不需要解決問題,因為除非是工傷,否則公司將不得不賠償一些資金。 根據相應的工傷管理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工傷的,屬於工傷的,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發現工傷後,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員工領取工傷福利。 如果不是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那麼一般不屬於工傷,但如果公司在上下班途中受傷,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認定為工傷,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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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作期間因無關工作造成的傷害,老闆概不負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工傷保險金由工傷保險**與老闆一起支付: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受傷; 患有職業病; 其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4)職業病的安靜和過早發作;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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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工人在上下滲水搜尋途中發生事故,老闆是否負責 1、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果事故不是主要責任人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則屬於工傷, 用人單位未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的,需要繳納工傷保險金。2、法律依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不負有主要責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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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內跌倒受傷,公司不承擔責任。 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因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或者在乘坐汽車、客運渡輪或火車時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但是,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跌倒受傷,則不屬於工傷範疇,公司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發生事故摔倒受傷,一般不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或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