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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只適用於動產,因為善意取得的要素之一是交付,而房屋等不動產不能單獨交付。 但是,在具體情況下,基於公示公信的原則,一些業主以親友的名義登記了自己的房屋,顯然此時的親友無權處置,但因為其名義,買方有理由基於公示和公眾信任的原則相信房屋是他們的, 於是達成買賣協議,法律承認買受人擁有所有權,房屋原所有人只能以不當得利、侵權等為由追究無權處置人的責任,這也是為了保護交易效率。但是,公平,前提是買家是善意的哈,希望它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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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 例如,房屋由夫妻共同擁有(轉讓需要雙方同意),但地契上只有丈夫的名字,而不是妻子的名字。 如果丈夫在未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轉售給善意的第三人,並處理財產權的轉讓,即使妻子事後知道並且不同意。
第三方仍然可以在善意收購制度下收購財產。
你可以直接去物權法,我不記得具體是哪乙個,你可以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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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了新的規則。 第一百零六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應當取得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動產時善意行事;(2)合理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無須登記的,應當將轉讓交付給受讓人。 “由此可以看出,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善意取得,只要滿足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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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分離的物品、貨幣、不記名貴重物品**、違禁可轉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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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動產是善意取得的。 不動產是人們的財產,適用善意購置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形中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合理轉讓;
3)轉讓的不純鏈式動產或者依法應當登記的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權處分。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欺詐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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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為房地產權利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其他產權變動情形需要依法登記,才發生產權變動的效力。 這就要求所有權轉讓方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善意取得不動產的要求是:
首先,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轉讓人沒有權利; 二是轉讓必須合理**,如果明顯低於市場**,法律會考慮並承認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三,不動產已經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第311條?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動產時是善意的; 到合理的**轉移;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轉讓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賠償,但無處分權。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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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形中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動產時善意行事;
(2)合理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無須登記的,應當將轉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人主張損失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
這是因為產權的變更,如不動產權的設立和變更,需要依法登記,生產權的變更才能生效。 這就要求所有權轉讓方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善意取得不動產的要求是:
首先,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轉讓人沒有權利;
其次,最高租金在轉讓時必須是合理的**,如果明顯低於市場**,法律會認為它與善意取得的條件不相容;
第三,不動產已經登記。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形中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適用於善意取得的條件。
(一)轉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轉讓不動產、動產時善意行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對足以影響法律有效性的事實的存在一無所知的主觀狀態。 我們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方不知道占有人使轉讓非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形中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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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須經善意收購。 不動產是人們的財產,適用善意購置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讓人應當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受讓人是好朋友; (2)合理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的來源或者動產應當依法規定登記,轉讓不需要登記的,應當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處分權。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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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可以善意獲得,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人無權處分所轉讓的財產。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轉讓人從事無權處分的合法處分。財產的處分權屬於財產所有人,轉讓人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
擅自處分的常見情形如下:一是無所有權情形,即占有委託財產的情形,如承租人、管子悔改、借款人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用於出租、保管或借用的財產; (二)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形,如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將共有財產處分給他人; 三是人擅自處分其財產的情形,如處分權終止、處分權超額、無處分權等情形。
2)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是善意的。善意取得要求受讓人主觀上是“善意的”,在轉讓動產時沒有重大過失是必要的要件。 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在轉讓時不知道轉讓人不是所有權人,也不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
善意取得財產的條件是受讓人的善意,如果受讓人有惡意,則不得適用。 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從一開始就不知道該物是善意取得的,因此善意的適用時間應當在產權發生變更之前,之後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不得以受讓人惡意要求為由惡意要求返還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這種商譽應為“推定善意”,而這種悔改與平衡的原則,在德國民法和台灣民法中已得到明確確認。
當第三人與占有人(無權處分)進行交易時,我們應根據佔有權的推定和占有的可信性推定該第三人是善意的,如果原權利人主張該權利,則應負責證明該第三人不善意, 不能證明的,由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
3)受讓人取得財產是以合理的有償轉讓為依據的。善意取得是以取得有償為條件的,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向轉讓人支付相應的對價。 因此,受讓人取得的財產必須在受讓人面前通過法定的補償行為變現,如果財產是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行為取得的,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發生財產權變更行為的。根據《民法典》第208條的規定,動產財產權的變更必須交付,交付可以是實際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變更占有。 登記是產生不動產權的必要條件,受讓人不登記權利變更的,物權沒有變更,即使受讓人占有財產,財產的物權仍屬於原權利人。
因此,只要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就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的人主張賠償,但不能對受讓人行使物權主張權。
《不動產證》外頁除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外,右上角還包含不動產登記、抵押、遠端登記、扣押登記等登記型別; >>>More
房地產地契不是地契,它是兩件事。
1、不動產證是一種不動產權證,不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動用。 它也被稱為“中國房地產所有權證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