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和孩子一起生活,不想讓對方來看孩子有什麼好辦法嗎?

發布 育兒 2024-02-29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老實說,我認為你這樣做是不對的雖然你們離婚了,你們在法律上確實沒有任何關係,但你們之間還是有孩子的這意味著你不可能完全斷絕你們之間的聯絡,而孩子就是你們之間的紐帶。 <>

    而且我不認為你不想讓對方來訪是不對的你們之間的矛盾是你們兩個人之間的矛盾,與孩子無關,未經授權,你們不能為孩子做決定,不讓孩子見不到父親。 要知道,對於孩子來說,父母的離婚對他打擊很大,這個時候,如果徹底失去了父親,他連父親的臉都看不見,這對孩子來說有點殘忍。 <>

    就算對方之前做錯了什麼導致你離婚,也許孩子因為他的問題沒有乙個完整的家庭,但也是一樣,你不能因為他犯了錯就懲罰孩子,孩子見不到對方也會傷心不要以為孩子年紀小,無知,其實很多時候他們的心思很細膩,當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家庭和別的孩子的家庭不一樣時,就會感到自卑。 <>

    當然,我只是認為你不應該那樣做如果你真的不想讓對方來看你的孩子,你只能找機會和他好好談談畢竟,你不能讓你的孩子遠離他,做一兩次是可以的,但每次都這樣做是不切實際的。 所以你最好找個機會和他談談,雖然我知道對方未必會同意,但你們可以把對方的以下建議,最後中和一下,讓雙方都做出一些讓步,不會覺得太難受,也不會有爭吵,只要大家都冷靜地坐下來討論, 你一定會得到乙個讓你們倆都滿意的解決方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離婚後,我和孩子住在一起。 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享有探視權。 但他也有義務,那就是每個月給孩子生活費。

    如果他不履行這一義務。 然後它就失去了探望孩子的權利。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不允許對方看到孩子。

    否則,你無法阻止對方。

    同時,您還需要考慮孩子的感受。 他不僅需要父親的愛,還需要母親的愛。 即使他離婚了,也要讓他同時感受到爸爸媽媽的愛,這樣他才能幸福健康地成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可以搬到乙個很遠的地方,切斷與對方的一切聯絡,這樣對方就找不到你,這樣對方就不會來糾纏。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最好的辦法就是帶孩子出城,這樣就算他想去,也很難,畢竟很遠,所以這是最好的辦法。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是的,教孩子不要認對方,然後以孩子的名義拒絕,是目前很多人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最好的辦法是離開你居住的城市,這樣對方就不會有時間或精力一直去看望孩子。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您可以直接向對方推銷您的想法。 然後讓對方離開他,和自己一起做三章。 這樣,問題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不。 離婚後探望孩子也是對方的權利,如果你阻止他探望孩子,他可以上法庭起訴你,這是違法行為。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最好的辦法是直接傳送,對方不會使用它。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離婚後,如果另一方不准他們探望子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要求變更監護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視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如果另一方阻止訪問,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方當事人有不利於撫養子女的,也可以向另一方戶籍地或者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監護權變更訴訟。 法律規定,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況的,應當支援對方當事人變更撫養權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 中止原因消失後,應恢復探視。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離婚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建議雙方協商處理,避免糾紛影響子女健康成長。

    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無法探視子女的父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其探視子女的權利。

    這時,法院往往會根據孩子的利益,對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作出判斷,然後請孩子的父母協助執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答:離婚後,夫妻關係雖然已經結束,但無生命監護權的一方仍有權探視子女,這在法律上稱為探視權。 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很多家長為了避免影響子女,會拒絕探望子女,那麼離婚後如何避免對方探望子女呢? 法律規定,如果法院認為探視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危險,可以拒絕探視。

    探視權的行使應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如果探視權的行使違背了兒童的最大利益,探視權的行使應暫停或限制。 在中國大陸中止探視權的法律理由是“不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在國外相關判例中,往往以違背兒童利益為由禁止見面和交流。 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了“以兒童為本”的原則,表面上是為了兒童的利益,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

    但是,如果仔細想想,情況可能並非如此,很可能導致中止探視權的濫用。 如果不嚴格限制,動不動就暫停探視,不僅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的探視權,而且可能對孩子沒有好處,我們很難做出絕對的判斷,禁止孩子與父母一方交往,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是有益的。 此外,探視權本來是父母離婚後的一項權利,雖然行使這項權利要考慮到子女的利益,應該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離婚後父母與子女保持聯絡的主要方式之一, 了解孩子的成長,教育孩子。

    換言之,法律應為恢復探視權規定相應的制度,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權利與保護子女最大利益之間的關係。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離婚後不被允許見孩子並不違法,但也不合法。 離婚後不准孩子看孩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配合探視;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探望子女。 父母探視子女,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 停職原因消失後,梁婷婷要恢復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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