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離職了,但報銷金還沒有支付

發布 社會 2024-02-09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回去找他,你有什麼檔案要保管嗎?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員工在報銷期間應妥善保管相關證據,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 如果您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可以要求工資:

    1、工人可向當地勞動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2、如果是個人的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辭職報銷費未繳納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需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和拖欠工資的金額,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證明等。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將工作許可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詞、錄音等作為證據。 除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外,惡意拖欠工資的,應向員工支付相當於工資和報酬25%的額外遣散費。 有了足夠的證據後,就可以和老闆協商解決,如果談判失敗,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為自己辯護或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聘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職後報銷將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員工有直接證據證明公司工作期間費用不報銷,員工可以讓公司支付未報銷的費用,如果離職後沒有報銷,屬於勞動爭議,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應當在離職手續辦結前將勞動者的工資、差旅費等費用一併結清,用人單位拖欠辭職屬違法行為。 雇員可以及時向雇主申請報銷。 用人單位不予報銷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下發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離職後未支付報銷的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不願調解的,或者調解失敗的,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不報銷,想辭職,屬於勞動爭議,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離開公司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發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五)因勞動賠償、工傷醫療費、經濟糾紛賠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員工在報銷期間應妥善保管相關證據,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四)因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員工離職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結清工資,部分用人單位不會拖欠員工工資。 離職後未支付報銷的,屬於勞動爭議,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以下是對讀者相關知識的解答。

    1、離職後報銷仍未發放怎麼辦?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職後未支付報銷的,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辭職不發辭職證明的後果是什麼?

    首先,如果勞動者不能按照規定辭職,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辭職證明。 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一)承擔行政責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承擔賠償責任,如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則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如果員工在辭職時沒有取得辭職證明,則無法證明與原雇主沒有僱傭關係,這將直接影響尋找下乙個工作崗位。

    1、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去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拒絕簽發辭職證明,如果勞動者失去新工作,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員工提交的辭職信;

    2、員工從原單位辭職前取得的《離職交接表》;

    3、職工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離職後沒有給予補償,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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