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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者的主要責任是她不僅偷了狗,還傷害了別人; 狗主人為沒有照顧好他們的狗承擔了一小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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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負有主要責任,因為照顧不好。 婦女是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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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遛狗者因為遛狗老人而死亡,遛狗者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狗的主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畢竟是狗狗給老人造成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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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的女孩負有主要責任,狗主人負有次要責任。 遛狗的女孩在遛狗過程中沒有得到很好的監督,由此造成的後果需要對老人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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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狗主人應承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動物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作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從現有資料來看,女孩確定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也不是管理者(指養狗的情況,作為狗的管理者),而是和狗一起玩,那麼她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3條中提到的第三人。
女孩牽著狗出去玩,沒有抱住狗,導致狗跑,導致老人倒地死亡,這是第83條所述的第三者的過錯。
根據我國法律,作為狗主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最終,無論是實際的承養人,根據第83條的規定,老人家屬可以向狗主人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女孩的監護人賠償。
還應該注意的是,狗主人將狗狗拴在了房子前面的一棵大樹前,這使得女孩更容易將狗帶走,並且狗主人沒有履行管理和控制義務。 如果狗的主人在家裡用皮帶拴著狗,女孩未經主人同意就把狗從主人家裡帶走,性質就完全不同了。
2. 女孩的監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責任,缺乏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自有財產支付賠償。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如前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3條,女孩有第三者的過錯,必須承擔責任,但根據官方報告,這次帶狗出去的女孩只有12歲,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並依法規定,女孩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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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老人被未拴繩的狗撞倒後猝死,狗主人應對侵權行為及受害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當然,這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確實如此,如果雙方沒有異議,狗主人應該承擔責任,至於具體處罰,還是由相關法院來決定。 這樣的事件發生在北京順義市,受害人王阿姨在小區遛狗時,因為被另乙隻寵物狗撞倒而猝死,但事發過程與雙方的說法並不相同,甚至大相徑庭,據悉,王阿姨被寵物狗撞倒後, 她當時並沒有什麼問題,但回家後突然暈倒,最後被送進醫院死了。<>
事發後,王阿姨的家人認定,王阿姨的死與被狗撲倒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於是,他的家人起訴狗主人,要求賠償80多元,隨後法院也受理了此案。 在王阿姨家人看來,她的猝死是狗造成的,而對方的牧犬沒有申請狗證,也沒有拴繩,所以這和悲劇有很大的關係,而她自己的狗卻是領證拴繩的。 <>
但被告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王阿姨的猝死是她自己的基礎疾病所致因此,它與自己的狗沒有太大關係。 你不需要自己承擔責任。 從相關監控**可以看出,被告沒有將狗拴在皮帶上,狗撞到王阿姨後,被告沒有給王阿姨任何幫助,而是帶著狗自己離開了,而王阿姨當時確實自己起床了,因此, 被告認為,王阿姨當時沒有太大問題,他的狗是因為她的狗而去的,因此,他不需要承擔責任。
總的來說,意見不一,但我相信法院會給出乙個相對公正的結果,但更值得一提的是,狗走路一定要拴上皮帶,而且要辦理狗證,畢竟事故往往如此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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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全部責任,因為做這樣的事情畢竟是你自己的本職工作,因為主人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做好處理好狗的行為。 對對方負責才是對的。 畢竟,這是你自己的狗。
所以除了貸款之外,還有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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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作出相應的賠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深省反省,被判處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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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畢竟是因為他的錯誤才發生了人命,如果他小心的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他必須向受害者家屬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這可以算是對他們的一種賠償和承認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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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寵物管理規定,現在外出遛狗不拴狗繩是違法行為,如果這樣導致狗狗咬人,狗狗受到驚嚇的行為,狗狗主要承擔全部責任,狗主人接受一次嚴重警告,如果再犯一次,將被剝奪終身養狗的權利! 同時,因事故影響正常交通,將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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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正確遛狗,致使他人損失和傷害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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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不遵守有關養狗的規定與老人的猝死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狗主人必須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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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承擔主要責任,首先要接受法律的懲罰,還要向受害者家屬道歉,並做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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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現在有一項法律要求狗用皮帶遛狗。 導致這種行為的責任對狗主人來說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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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懲罰,老人家屬也公開表示不會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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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民事責任,但由於她只有 12 歲,教育小女孩是她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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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遛狗女孩對這起事件負有很大一部分責任,但因為遛狗女孩還不到14歲,所以不會追究她的責任,會對她進行心理輔導,避免對她有任何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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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遛狗的女孩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她很可能會被拘留和紀律處分,她的父母將不得不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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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院已經判了這起事故,既然小女孩還沒有達到法定量刑年齡,事情就直接交給狗主人了,由他們來承擔這件事的責任,女孩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但這件事情,小姑娘也很難消化。 也許她每天都會做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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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狗的女孩應該不需要負責,因為她不超過14歲,在離異家庭長大,但我認為牽狗的女孩是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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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負責,她是未成年人,負責的人應該是她的監護人,誰沒有好好照顧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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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狗的女孩有一定的責任,但要看律師作為“意外”。 但是,很明顯,從狗主人的角度來看,臨時經理是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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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狗的女孩需要負責。 因為是那個女孩沒有牽狗,所以發生了這麼悲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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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狗的女孩也有責任,可能會被父母毆打和責罵。 她惹了大事,父母也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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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有責任的,因為她知道自己年紀太小,拉不動狗,這樣才能拉出來玩,這是很不負責任的,如果她不負責任,萬一別人效仿這個小姑娘的榜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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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允許單獨遛狗,因此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為監護人,教育子女尤其是未成年人更為重要,他們的無知和無知可能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傷害。
首先,我們需要澄清乙個概念,什麼是事故? 法律上的事故是指事故或傷害的發生,損失的發生與人的主觀意志無關。 >>>More
起因是狗主人把狗狗拴在家門口,然後去忙起來,沒有注意到他被乙個12歲的女孩領出來玩,狗狗重約一斤,狗狗掙脫了女孩的束縛,去追其他狗狗玩, 結果,他被等了80多年的老人絆倒了,女孩看到這一幕,立即逃跑,老人被救出後也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