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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問我,會問,我婚後的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今天我就和你談談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上述財產。 在中國,工人的工資一般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福利工資、浮動工資和年度績效工資六部分組成。
這些工資屬於《婚姻法》第17條的適用範圍。 因此,如果雙方沒有書面財產協議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財產歸對方所有,那麼即使工資由自己保管,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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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後的共同收入一般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需要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一般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雖然不是共同生活費,但並未向債權人明確說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也未經債權人批准,即使夫妻雙方約定屬於一方的債務。 但是,它不能用於反對第三方的合法主張。
對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分擔利益和債務,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分擔債務,而婚後買房,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雙方共有的財產權, 而債務也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夫妻雙方對銀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法定的,不會因為一方不簽字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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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您與對方未約定婚姻財產歸您所有,則婚後獲得的工資和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通過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例如,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明確表示該財產是贈與一方的,則贈與的財產屬於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所得;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基金和破產和解補償金,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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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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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連續拆遷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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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只要沒有特別約定,夫妻雙方的工資就算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有特別約定,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婚後所得的工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如果雙方同意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則婚後取得的工資歸一方所有,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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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的工資被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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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夫妻工資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但是,有乙個例外:如果雙方在婚姻結束之前或締結時同意單獨擁有婚姻財產,那麼婚姻工資可以作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財產單獨所有制不同於一般的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一般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制度是指夫妻雙方就婚姻財產問題達成的協議,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能適用《婚姻法》和《民法典》的普遍規定,婚姻工資的具體所有權性質應根據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但是,對於普通人來說,沒有簽訂單獨的財產所有權制度的意識。
因此,一般而言,婚後工資應依照法律規定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擁有和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