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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是一部社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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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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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就業促進法》規定,昭業局的政策是堅持勞動者自主選擇就業,市場調節就業,促進就業。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設立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條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選擇就業、市場調節就業、促進就業的原則,多渠道擴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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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法》的宗旨是促進國家就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國家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租崗讓職工自己選擇崗位的原則,市場調節就業,促進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 《就業促進法》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