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人群鬥毆是積極參與者

發布 社會 2024-02-2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也有可能涉嫌聚眾鬥毆罪,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聚眾鬥毆罪的積極參與者”,是指除頭目外,在聚眾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292條是指集眾鬥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聚集群毆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武裝人群戰鬥。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 然而,並非所有人群鬥毆的參與者都犯有聚集人群打架的罪行。 只有群毆的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

    所謂頭目,是指在組織、策劃、指揮群眾鬥毆方面發揮作用的罪犯; 所謂“其他積極參與者”,是指除頭目之外,在群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於普通參與者,只能按照《治安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識別人群鬥毆的積極參與者,關鍵是要分析行為者在人群鬥毆全過程中的客觀行為的主觀尺度; 而不僅僅是基於它對鬥毆中損害後果的影響。

    根據以下特定目標表現,可以將積極參與者識別為活躍參與者:

    1、積極參與鬥毆活動。

    這包括積極參與已知是人群打架的鬥毆; 積極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或者犯罪所用財物,聚眾鬥毆的; 頭目沒有要求,而是自願要求參加群毆活動,或者頭目被要求參加後欣然同意並主動提出建議的; 積極聯絡正在拆散、聚集鬥毆的人員,主動商定鬥毆的時間、地點或者為群眾打架創造條件; 或者積極教唆他人鬥毆; 那些被頭目脅迫參與,但後來積極參與組織、策劃或戰鬥的人。

    2. 被脅迫參與。

    被脅迫參與具有嚴重後果的鬥毆(不包括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 被脅迫參與鬥毆後積極參與組織或策劃鬥毆。

    3.造成嚴重後果的。

    不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但造成嚴重後果,不包括致人死亡或重傷。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罪往往同時造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的犯罪。 但是,他們主要侵犯的不是特定的個人或特定的公共或私人財產,而是通過聚集人群進行戰鬥來挑戰整個社會,從而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2.本犯罪的客觀方面是集聚群鬥毆的行為。 擁擠: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少于三人,打架:主要是指使用暴力互相打架,但使用暴力的方式不同。

    3.本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犯罪。 然而,並非所有人群戰鬥的參與者都犯有這種罪行。 只有鬥毆的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才能構成這一罪行的主體。

    所謂頭目,是指在宴會上組織、策劃、指揮群眾鬥毆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與者,是指除頭目之外,在群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於普通參與者,只能按照治安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4. 這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它是故意犯罪。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1首先,根據參與者的主觀意願來判斷; 2.

    其次,從參與者的行為或角色來判斷; 3.再次,從有害後果來看。 活躍的參與者往往與受害者的**有直接關係,而普通參與者往往不參與鬥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鬥毆的,對參與鬥毆的首領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4)武裝人群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在審理聚眾鬥毆案件時,要注意辨認頭目。 人群鬥毆的頭目是人群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官。

    第二次集會的肇事者是否被認定為被聚集然後聚集他人的頭目,視情況而定。 2.群眾鬥毆的積極參與者是指除頭目外,在群眾鬥毆中起主要作用或在鬥毆中直接傷害或殺害他人的人。

    3.在幕後組織、策劃、指揮的,無論是否直接參與鬥毆,一般都應認定為頭目; 積極組織群眾、準備鬥毆並發揮重要作用的,不論是否直接參與鬥毆,一般都應認定為積極參與者。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2條.

    聚集群眾打鬥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晉公升為張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武裝人群戰鬥。

    如果人群聚集打架,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則應遵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2條.

    關於定罪和處罰的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人群鬥毆的積極參與者是指除頭目之外,在人群鬥毆中起主要作用或在鬥毆中直接傷害或殺害他人的人。 評判積極參與者的標準應包括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一。

    積極是乙個帶有主觀評價的詞,強調演員積極熱情的態度。 但是,在集結群眾打架罪中,“積極”一詞不僅包括內在的集結群眾打架的主動性,還包括外在的積極行動和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首先,根據參與者的主觀意願來判斷;

    主動參與者有強烈的參與慾望,主觀上是惡毒的,旨在積極推動鬥毆的進展,以保護頭目的個人利益,這與因為友誼而被動參與的參與者不同,也不同於偶然被脅迫的參與者。 比如案中的范某、郭某,就其主觀意願而言,並沒有強烈的主動性參與戰鬥,也沒有強烈的慾望,只是出於友情或偶然因素而介入,並沒有在馬鞍前後給頭目們出謀劃策, 他們也沒有積極推動局勢向各個方向發展,這說明他們的主觀參與慾望比較冷淡,主觀惡意極小。

    其次,從參與者的行為或角色來判斷;

    活躍的參與者通常會參與整個人群鬥毆,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將能夠協助頭目對人群鬥毆進行整體規劃或帶頭鬥毆。 與普通參與者不同,他們只參與一些預備性或輔助性行為。 兩人在鬥毆中的行為和角色完全不同。

    換句話說,積極的參與者通過自己的積極行為以身作則,而普通參與者是被動的、懈怠的,他們最多只是在造勢方面發揮作用。 比如案中的范某只帶了工具到案發現場,然後等待機會返回,范某的行為和作用都非常小。

    再次,從有害後果來看。

    主動參與者往往與被害人的**有直接關係,或者主動參與者往往是直接造成被害人**的肇事者。 但是,一般參與者通常不參與鬥毆,造成受害者的有害後果不會發生。

    1.如何懲罰在戰鬥中受輕傷的人。

    所謂聚眾鬥毆罪,是指犯罪行為人出於爭霸、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擾亂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積極參與群毆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刑法只對群眾鬥毆的頭目和積極參與者進行處罰,對普通參與者不予刑事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法定基準刑的參考要點:

    群眾集打一次,參加人數少,沒有輕傷,社會影響小的,對頭目處一年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拘役或者管制; 打架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根據傷害程度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就會增加兩個月。 社會影響較大的,加重刑期六個月或者公升級刑期。

    3至10年監禁的法定基準刑罰參考點: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乙個情節(包括相同情形),加重刑期一年;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根據傷害程度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增加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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