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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設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以看出,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 法律地位。
子公司雖然由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 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也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只需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支機構二字即可。
2.責任。
子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得與母公司連帶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不得向投資者追討未付部分,但投資者(即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逃資、否認公司人格的情況除外。
3.建立方法。
子公司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和方式設立。
總公司申請在其居住地以外設立當地工商部門,是被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設立分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虹應取得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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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設立公司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
分公司由總公司向居住地以外的當地工商主管部門設立,視為公司分公司的設立。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結構的獨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身份,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結構,以總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但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做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的人員、業務、財產由總公司直接控制,業務活動在總公司的業務範圍內進行。 4. 承擔債務責任的方式多種多樣。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由於分行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在財務上與總公司統一,因此其經營債務由總公司清償,即總公司對其全部資產的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和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批准設立公司的,應當在正穗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宜,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