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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羈押人員一般不准探視,特殊情況下批准探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罪犯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十九條 罪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
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時,除情節嚴重的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罪犯可以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探望家中。
第三十條 罪犯近親屬贈送的物品,必須由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委託,可以對罪犯收送信件進行檢查。 發現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其委託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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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判決生效期間才能進行探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審判、作出有罪判決後移送監護、看守所執行期間,依照《監獄法》有關規定,罪犯的近親屬可以會見,但須經相應審查程式後方可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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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可以看到。 其他時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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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進入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除特殊情況經批准外,不得探視看守所。 如果獲准探視,近親或朋友必須在規定的天數內探視監獄。
然而,看守所中未被定罪的囚犯只能會見律師,不能探望律師。 服刑的罪犯每月最多只能探視三次。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准,在押人員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
《監獄法》第四十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監護人。 罪犯一般每月面談一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對於王寬冠這種級別的粗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負責增加面談次數,延長面談時間。
需要見面的囚犯,每月寄信時應要求見面,中隊幹警會隨信函發出《見面通知書》,被約談者按指定日期到監獄見面。 原則上,罪犯會見物件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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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可以在看守所探望我多長時間?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法律沒有規定探視需要多長時間。 在看守所,看守所一般不允許看其餘的肢體,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批准探視的結果。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拘留期間,犯人經辦案機關同意,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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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看守所家屬何時可以探視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具體規定是:每月與在囚人員會見不得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一次近親屬見面不得超過三人。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試行)》第三十五條 每月與犯人會見不得超過一次,開齋一次不得超過半小時,一次不得超過三名近親見面。 會議期間,辦案人員和警衛應當在場監督會議。
外籍犯人、少數民族犯人、聾啞犯人,辦案機關也必須聘用翻譯在場。 會議期間嚴禁談案,不使用暗語談,不私自傳遞物品。 違反規定,不聽攔的,責令立即停止與拘留所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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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拘留在看守所的親屬可以被探視和拆除。 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罪犯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羈押、滲透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准,罪犯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