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發布 科技 2024-02-2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是根據國家政策進行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如下:

    從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看,我國確定國家賠償範圍主要有兩個標準:一是行為標準,即國家機關的哪些行為負有賠償責任; 二是損害賠償標準,即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額。 根據損害賠償標準,在國家賠償範圍內確立了有限賠償原則。

    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行使權力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國家不賠償對方,只賠償部分權益和部分損失。 補償範圍比較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僅對財產權或部分人身權利的損害給予賠償,其他權利受到侵犯的,不予賠償。

    一般而言,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對侵犯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行為給予賠償,對侵犯他人身權利的行為不予賠償。 此外,國家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如政治權利、受教育權、平等權和就業權不承擔賠償責任。

    2)只賠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補償。

    直接損失是指現有利益的減少,而間接損失是指現有利益的損失。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民事賠償不限於物質損失的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但國家賠償不同於民事賠償,不包括間接損失。

    3)只賠償財產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失。

    對公民而言,非法職務侵犯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必然會造成精神痛苦。 但是,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初,由於立法和司法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理解和準備不足,《國家賠償法》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金錢賠償,無論是在“賠償範圍”還是“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方面。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應當按照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年度的平均日工資計算每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一年度,是指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作出賠償決定的當年; 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變更原賠償決定,按照新決定作出時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補償。

    在作出補償決定或者復議決定時未公布上一年度員工平均工資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一年員工平均工資為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和護理費; 以及對收入損失的賠償。 收入減少的每一天的補償金是根據國家雇員上一年的平均日工資計算的,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國家雇員平均年工資的五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按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年度的平均日工資計算日報酬。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國家賠償的標準有哪些,具體的賠償標準是什麼,國家賠償的具體賠償標準是什麼,我給大家介紹一下,歡迎瀏覽!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應根據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年的平均日工資計算每日報酬。

    1)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支付醫療費用,並賠償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收入減少的每一天的補償金是根據國家雇員上一年的平均日工資計算的,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國家雇員平均年工資的五倍。

    2.部分或全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支付醫療費和殘疾補償金,殘疾補償金應根據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最高金額應為上一年國家雇員平均年工資的10倍, 以及上一年國家雇員平均年工資的20倍,以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造成喪失工作能力的,喪失工作能力的人還應當向喪失工作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撫卹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年度平均年薪的20倍。對於不能工作並在死者生前由其撫養的人,也應支付生活費。

    (一)對違反國家規定處以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分攤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3)應歸還的財產損壞的,如果能夠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不能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則根據損壞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歸還財物遺失的,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拍賣的,應支付拍賣所得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的,應當補足停產經營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七)造成其他財產權損害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此外,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依照《安寧法》確認存在本法有關規定之一,對被害人的名譽、名譽權造成損害的,應當在侵權影響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被害人的名譽; 並正式道歉。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第二十三條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索賠人要求賠償的意見,並可以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與索賠人協商賠償的方式、專案和數額。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製作書面賠償決定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送請求賠償人。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以書面通知請求賠償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請求賠償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專案、數額有異議,或者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在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賠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補償。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是人民法院的,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8-10厘公尺的taperson可以。

    多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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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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