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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查:
1)客運車輛在執行5年內每年應檢查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檢查一次;
2)貨車、大中型非經營性乘用車,10年內每年檢查一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3)小型、微型非運營乘用車在6年內每2年檢查一次;6年以上,每年檢查一次; 超過15年,每6個月檢查一次;
4)電單車在4年內每2年檢查一次;4年以上,每年檢查一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
在規定的檢查期限內通過安全技術檢查的,不得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查。
第十七條 登記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查時,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機動車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證明的, 不得通過檢查。
服務所需資訊:
1、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書第三份原件,原件遺失的,另請提交影印件乙份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上次開具檢驗標誌時已收到原件的,另交另乙份影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代代代理人辦理的,還須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影印件。 業主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證明(或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影印件)、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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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汽車檢驗的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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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檢驗標誌的陰影顏色為黃、綠、藍三色,每3年迴圈一次。
2020年初,公安部.
啟動公安交通管理、分權、管理、服務6項改革。
其中一項方便民企的新措施,就是實行機動車電子檢驗標誌。 公眾可使用全國統一網際網絡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或“交通管理12123”
手機APP申請檢驗標誌電子憑證,有效減少紙質認證標誌,省去群眾貼上的麻煩。 目前,該措施已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適用的車輛型別包括汽車、電單車和拖車。
機動車檢查注意事項
觀察檢查時,工作人員會拿出兩個**,分別是機動車檢驗記錄李魯申記錄單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證(有些檢測場所要求車主到營業廳領取這兩張**)。
機組人員將檢查並記錄車輛的幀號。
發動機編號、三角警示牌和滅火器等資料。
其他安全裝置齊全。 當工作人員檢查合格的外觀時,將在外觀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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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機動車通過定期安全技術檢查後,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的檢驗標誌。
國家規定,機動車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只有通過排氣檢測、汽車外觀、車燈、剎車、底盤等檢測,在沒有違章的情況下,才能頒發資質標誌。
車輛每年定期檢查。
1、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配件是否清潔、完整、有效,漆面是否均勻美觀,是否更換過主要總成,是否與初次檢驗記錄一致。
2、檢查車輛的制動、轉向機動性、燈光、排氣等安全效能是否符合要求"機動車輛安全執行的技術條件"要求。
3、檢查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裝、改造、許可。
所有車牌、車輛檔案登記是否與車輛狀況相符,有無變更,審批變更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4、車上印有車牌、駕駛證及車牌放大字是否損壞、塗改、字跡不清,是否需要更換。
5、大型轎廂是否按規定在車門兩側噴寫漢字,或車輛所在街道、鄉、鎮名稱及駕駛室內人數限制; 貨車後尾門外側(含拖車後尾板)是否按規定噴塗鉛橡木車號放大2 3倍。
個人或聯營家庭的車門兩側是否噴漆“個人”字樣; 要求字跡清晰,不得噴塗單位程式碼或其他圖案(特殊情況需通過車管處。
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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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5年、2028年機動車檢驗標誌為藍色,2024年、2027年為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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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標誌是機動車按國家規定按一定期限參加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車管所頒發給它的證明其安全效能的標誌。
2020年初,公安部.
出台了六項公安交通管理改革新措施,方便民企,其中一是實施機動車電子檢驗標誌。 通過全國統一網際網絡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通管理12123
使用電子憑證進行檢驗標記
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已收到檢驗標誌電子證書的車輛無需貼上紙質標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對機動車未放置(貼上)檢驗標誌的行為進行處罰。
駕駛遇到交警執法檢查時,駕駛員可主持彎道出示檢驗標誌電子證,民警會通過警執法終端掃瞄電子證,核實電子證有效性和機動車狀態; 如未出示電子憑證,民警會通過警察執法終端或資訊系統查詢機動車狀態,確認機動車是否在檢查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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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出具檢驗證,對道路上的機動車輛實施嚴格管理,確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查的定期進行安全管理體系實施以防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輛上路。
以天津為例,接受車輛年檢。
符合性標誌需要以下材料:
1、機動車牌照申請表原件(由公交單位受託人簽字,私家車簽字)。
2.機動車駕駛執照。
源語言。 3、車主身份證明原件。
4、屬於車輛登記的,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源語言。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憑證。 6、車船完稅或免稅證明。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3點:偽造、塗改或者使用偽造、塗改的機動車登記證。
車牌、駕駛執照、檢驗標誌、保險標誌。
第四點是使用其他機動車輛的登記證、車牌、駕駛和培訓鏈證、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更改車輛型號、編號、發動機編號、底盤編號或車輛識別號。
(二)偽造、欺詐、變造、盜用機動車登記證件或者檢驗標誌的。
3) 使用明知是偽造、騙取、塗改、盜用的機動車登記證件、車牌、駕駛證或者檢驗標誌的。
4)非法組裝機動車。
5)擅自安裝、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車輛報警器、標誌燈、標誌、車牌或使用許可證。
(六)非法拆卸、扣留機動車牌照、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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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檢驗標誌,即車輛檢驗標誌出具後; 也是機動車按照一定時期的國家規定參加安全技術檢查後的車輛管理辦公室。
為其簽發的香志大號證明其安全性和正全的效能標誌、車輛保險。
該標誌是車輛已投保並可以合法上路的證明之一; 無機動車檢驗標誌或逾期的,按“違法上路”標準處罰; 如今,機動車檢驗標誌是電子化的。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檢驗標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條 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任何原因不能在登記地查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的車輛管理辦公室申請發放檢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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