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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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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種情況下可以撤銷它:
1. 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陷害的行為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根據《民法意見》第六十九條,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使用物質脅迫或者精神脅迫,迫使另一方訂立合同。 即行為人強迫對方違背真實意圖,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名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
3.利用人們的危險。 根據《民法意見》第七十條的規定,利用他人危險,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盂危或者迫切需要,迫使對方當事人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意思。 例如,B一直想買A的郵票,但A不想賣,有一天,A的兒子不幸掉進了水庫,當時在場的人只有會游泳的B,A要求圍觀的人救他的兒子,於是B提出只要郵票作為獎勵,就不付很多錢, 甲救了兒子,只好答應了請求,然後甲的兒子得救了,但正因為如此,變成了官司,案子岌岌可危。
4.重大誤區。 根據《民法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重大誤解是指基於對合同重要內容的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區多為自身過錯,對行為性質、對方、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合同內容認識錯誤,導致行為後果與本人意圖相悖。
5.明顯不公平。 根據《民法意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 這是一方利用自身優勢或利用另一方缺乏經驗,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民法公平等酬基本原則,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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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有:訂立合同時發生重大誤會; 欺詐性地與他人簽訂合同; 脅迫他人訂立合同的; 利用他人的危險與他人訂立合同的; 訂立的合同內容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行為人有權以重大誤會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翔基金會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處於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等情形,造成明顯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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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要素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基於重大誤解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處於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強等情形,造成明顯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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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
1、欺詐,一方故意欺騙另一方誤會;
2.脅迫,即一方以物質或精神脅迫迫使另一方;
3、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險,利用另一方的危險處境或迫切需要,迫使其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
4、重大誤區,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重要內容認識錯誤;
5、明顯不公平,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7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148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150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151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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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包括:訂立合同時發生重大誤會; 以欺詐方式與他人簽訂合同; 鑫源河脅迫他人訂立合同; 利用他人的危險與他人訂立合同的; 訂立的合同內容明顯不公平。
你要問的必須是合同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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