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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結論:被告為當事人之一,有權申請追加被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 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申請理由成立的,以書面形式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被告是當事人之一,因此被告也有權根據本規定申請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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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是否可以申請追加被告人。
1、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有兩種方式:
1)依職權追加;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增加。
法律沒有明確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因此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並不違反訴訟法的規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 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申請理由成立的,以書面形式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2、追加被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新增被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 新增被告必須符合必要的聯合訴訟條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對訴訟標的物有共同權利或者義務,並且與原告有一定利害關係的人。 如果不滿足這一條件,不得追加他們為被告;
2. 增加的被告必須清楚。 法律規定,控方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 因此,還必須明確,陳之春的被告將被追加到訴訟中。 被告首先明確提到法律承認其存在;
3.增加的被告必須有相關證據。 為了防止錯誤地追加被告人,無論法院是依職權還是因為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人,都應該有基本證據證明兩個方面,一是追加被告人是必要共同訴訟中的被告人,二是證明被告人的存在並提供詳細資料, 不允許僅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或請求盲目新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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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先生在張先生的工廠承接了乙個安裝專案,負責原材料的採購,但雙方約定,李先生購買的原材料需要經過張先生的批准。 之後,李某與王某簽訂了採購原材料的銷售合同,張某某簽署了李某保留的銷售合同,但未簽署王某保留的銷售合同。
現在張某沒有還清李某的專案款,李某也沒有還清王某的消費費。 原告王某起訴被告李某因買賣合同糾紛,要求某某支付貨款,李某認為是**某某買賣了該貨,遂向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告,但王某未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告。 根據李某的申請,法院追加張某為被告,理由是張某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請問張某是否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被告是否有權申請追加同案被告,法院是否可以根據被告的申請追加被告。 原告作為訴訟的發起人,有權主張誰應承擔責任。 法院應根據原告的請求,決定該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應予支援。
被告作為訴訟的被動接受者,主張是否應對原告的訴訟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法院在處理被告或第三人申請時應慎重處理。 這是相同的法律關係,必須加入訴訟的當事人應該加入。
否則,很容易錯列主題,混淆法律關係。 但是,在工作過程中,特別是一審案件中,如果某一主體未列名,二審認為應當列名,則發回重審。 風險更大。
因此,從實務上看,可以在上面一列舉,經實質審判後,可以判處不負責任的主體不承擔責任。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權利。
必須接受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 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告知當事人不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裁定,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提出上訴。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增加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已成為法院的權威行為,而附加的處分權和決定權不是當事人,而是法院。
當然,這樣的規定是否科學是另乙個問題。 在實踐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要求增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是否申請追加並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式,也不排除原告州長提出申請的可能性,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的申請,都不屬於訴訟法禁止的範圍。 法院有權做出決定。
累積與否是法院的職權。 在本案中,張某是否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取決於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和解協議如何達成。 如果張某只負責與李某算賬,而張某之所以要求某取得張某對外採購的批准,是因為質量監督的要求,而李某仍對李某的外部採購負全部責任,那麼張某就不屬於合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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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可以增加被告,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可以增加被告,增加的被告必須是共同參與訴訟且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必須增選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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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但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結案條件的,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並告知原告被告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屬於同一型別,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一併審理的,屬於共同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一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決再審案件。 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並決定再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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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後也不要擔心承包商,既然有中介,就知道合同的哪些細節應該和中介商解釋清楚,最好是黑白的,手印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