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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鑑定的規定包括:
1、鑑定物件為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鑑定物件為案件中需要解決、需要專業人員分析的專門問題;
2、鑑定結束後,鑑定人出具鑑定意見並簽字。 對故意虛假鑑定的,鑑定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完成的鑑定意見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並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可以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一、刑事案件的量刑規則包括: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刑罰;
2.量刑應當兼顧被告人犯罪的輕重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程度,使刑罰與犯罪相適應,達到懲治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重兼用的刑事方針,從寬從重、寬重與重並重、刑罰與犯罪相適應,保證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完成,在同地區、同一時間、案件情節相似的案件中, 所給予的懲罰應當基本平衡。
二、刑事案件的辦理程式包括:
1. 調查。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
2. 審查和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提取、固定、歸檔,然後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試用階段。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卷移送法院,同時向法院提交起訴書。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鑑定規定鑑定物件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鑑定物件是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問題,需要專業人員進行分析,並將完成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 並應由雙方簽字。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可以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員進行鑑定後,應當寫鑑定意見並簽字。
檢驗統治者故意作虛假評價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擬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