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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 如果頂層公寓的使用者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建築開發商將不會與您簽署任何協議,同意將頂層出售給您。 高層住宅樓的頂層是防火區,擅自設定防盜門是一種不顧其他業主人身安全的做法。
至於小區居民被盜,這種事情完全可以向物業管理公司索要賠償。 但是,除了您在屋頂上建造的臨時設施或財產! 因為這些建築本身是非法的。
通常,頂樓居民具有地理優勢,可以設定乙個晾曬衣服和晾曬生活的地方。 但絕對不是私有財產。 消防法規是這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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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盜門已經違法了,幾棟樓之間的連線是為了逃生,一棟樓著火可以從另一棟樓逃生,你這樣做是違法的,如果有嚴重後果的,你要負責。
2.責任方應找到財產,但財產未到位。
3.違章建築確鑿,已改變用途。
4、按理說,屋頂不屬於任何人,因為它不屬於某個人,樓梯間通向屋頂,說明符合《建築物防火設計規範》。
我不知道你說的屋頂是不是屋頂,如果是,那麼我就是上面的。 這意味著屋頂在你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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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的使用權屬於所有業主,而不是頂層的居民。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購買合同中頂層業主的產權不包括屋頂,且屋頂屬於業主共有的,由於屬於社群的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 監督權屬於社群業主委員會。因此,屋頂的使用權不保留給頂層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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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想用露台,除非開發商給你合同,一般公共區域的門口有物業管理,門一般是鎖著你上不去的,更何況是小地方,如果沒人管雞、鴨、鵝,都隨便你住不用擔心,地方由物業管理, 你放乙個太陽能熱水器應該可以,但也要和物業商量一下,如果物業不同意給他兩根煙上線或更多,一般每棟樓都有物業經理管理大樓,找到他基本沒問題。
我感覺你拿到地方的幾率基本不大,因為我是做物業管理的,我可以給你推薦一張不好的紙條,找頂樓的業主去售樓處,麻煩怎麼補償你什麼的,比如免費停車什麼的, 這取決於你如何製造麻煩。
那就看有沒有物業了,如果有物業1可能屬於物業,如何使用物業不關你的事,2屬於你自己的物業管理費。
你們的物業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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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棟8層高的商品房,開發商承諾擁有個人使用頂層露台頂層的權利,但尚未加入補充協議,未來將增加補充協議,但該協議僅適用於頂層居民。
換句話說,居住在該樓層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頂層的使用權。 不是您的個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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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以先向物業匯報,讓他們調解,或者你可以回應相關部門,後者單獨與他溝通,他的行為確實是不允許的,你應該可以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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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物業應對情況,並要求物業處理,如果物業不予理睬,可以到相關部門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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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訴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局也會對違章建築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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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是人人共享的,依法擋不住別人。
2.因為屋頂是大眾共用的,所以房子漏水了,可以要求大家付錢。 如果別人不想付錢,你可以把頭鎖起來。 (這取決於你是否足夠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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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合理的問題,你只要把事情說清楚,你家的屋頂,除非大家湊錢不漏雨保溫,誰搬過來砸誰。。這不是很容易嗎?
如果他們不相信,就讓他們起訴。 中國是乙個理性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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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無權把它們拒之門外,但如果它們破壞了你的絕緣層,你需要要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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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沒有權利不讓別人放,但隔熱的問題可以單獨說。 你學會了如何討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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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陽台的面積記錄在房產證上,就包含在房屋面積內,如果是公寓,一般認為是所有業主共有的。 可以參考《物權法》!
不管有沒有頂面,只要你在房產證上有陽台的繪圖面積,或者當時開發商書面表示是給你的,就是你的了,如果有按記錄面積記錄的面積不按測量面積計算, 但需要經地產局認可備案,否則不是違章建築,或者是所有業主共用的,建議大家去物業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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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的露台,高6公尺,有屋頂,面積怎麼算?
問:我在6樓送露台,房子有樓梯露出平台,5樓的建築面積是155平方公尺,同型別的房子礦是161平方公尺,合理嗎?
答:如果是陽台,當時還款的面積應該按155平方公尺的面積計算,但實際面積是161平方公尺。 這是合理的,如果他按照161來計算你的房款,那是不合理的。
問:根據161的說法,露台是贈品,單價貴,這有什麼依據嗎?
據說樓梯間的高度超過6公尺,算作2層。
這很容易回答。 購買合同明確贈送了陽台,因此不可能將其包括在需要支付的區域中,並且根據實際面積進行計算絕對是不合理的。 這不需要法律依據,合同就看得出來了。
我認為這沒有意義。
在哪裡可以找到該問題的相關依據? 能夠理性地爭論。
單層建築有部分樓層的,如有圍護結構,則按圍護結構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部分樓層的二層及以上,無圍護結構的,按結構底板的水平面積計算。 如果樓面高度高於和高於,則應計算總產品; 如果樓層高度不足,則應計算 1 2 面積。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小於公尺; 排水管下表面與廚衛內地面地面的淨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不得影響門窗的開啟。
就樓層高度而言,《住宅設計規範》規定“普通住宅建築的樓層高度應為公尺”,這表明在樓層高度問題上允許稍作選擇,即樓層高度不必是公尺,但“室內淨高”必須符合《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
你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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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方面,沒有屋頂的陽台不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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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住宅、商業建築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專屬部分是指我們居住的私人空間,而公共部分包括走廊、立面、屋頂等。
我國《物權法》和《民法通則》規定,公共部分的形態和用途變更,應由業主自行決定,單一業主無權擅自分配、使用。 也就是說,在屋頂種植蔬菜和花卉的行為,在種植前必須得到業主的簽字同意。 否則,業主可以起訴蔬菜種植者貪汙公共財產。
合法的方式有:1、告知物業相關法律規定,並明確此行為;
2. 通過物業告訴租客,這顯然是違法行為; 物業應當出具書面改正通知書;
3.上街舉報,要求上街制止此類違法行為。
因為這是乙個非常明顯的違規行為,所以你不需要通過司法途徑,你只需要舉報它。 如果居委會、物業、街道不制止,就是**不作為的行為。 然後你可以去街道的更高層報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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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說的判決已經下來,這意味著判決已經送達了雙方。
第乙個問題是,被告當然已經過了上訴期,不能提出上訴。 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為15天,自被告收到判決書或簽字郵寄收據之日起計算。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原告不上訴,被告在上訴期限過後不上訴,則案件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未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會詢問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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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期限為收到判決書後15日,未公告判決書送達的,則判決書自收到判決書後15日生效,不得上訴; 如果是公告送達,也要看公告是否過期,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公告期屆滿視為送達,判決在公告期屆滿15日後生效,這意味著上訴期屆滿後不能對上訴期提出上訴。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即在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執行,此時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 法院不會考慮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訴。
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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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被告有沒有收到判決書,但從收到判決書開始,到收到判決書已經過去了8個月。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判決書的送達取決於公告的送達。
公告發布時間不詳,判決發布75天後生效,雖然罕見,但不能排除法院存在拖延。
上訴期間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計算。
民事判決15天,民事判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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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故造成的工廠和礦山沒有違反他們的安全義務,他們將不承擔責任。
如果這些工人和你父親簽訂了僱傭合同,那就和工廠沒有關係了。
如果他們得到賠償,你可以要求律師調查它是否屬於你,如果是這樣,那麼他們有可能是保險欺詐。 你可以在這個條件下與他們談判。
工廠能否被起訴,取決於工廠在事故和合同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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