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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分割的,應當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割為夫妻雙方的財產,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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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一級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這裡的“子女”一詞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已形成依賴關係的繼子女; 同樣,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和養父母以及受撫養的繼父母。
因此,在再婚的情況下,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現任配偶、父母和子女。 子女包括死者與前配偶所生子女、現任配偶所生子女以及與死者形成撫養關係的現任配偶的原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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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死者或死者,需要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有死者的第一繼承人、死者的配偶(死亡時的合法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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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二婚財產的繼承人是現任配偶; 孩子; 父母; 兄弟;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的繼子女。
再婚夫婦依法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取得結婚證後,雙方夫妻之間就享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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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第二次婚姻的第一繼承權是現任配偶、父母和子女,子女既包括死者與前配偶所生子女,也包括現任配偶所生子女,以及與被繼承人形成依附關係的現任配偶的原子女。
誰是二婚的第一繼承權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第二次婚姻的第一繼承權是現任配偶、父母和子女,子女包括被繼承人與前配偶所生子女,現任配偶所生子女,以及與被繼承人形成依附關係的現任配偶的原子女。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這裡所指的子女,不僅包括親屬的婚生子女,還包括私生子皮祿衝的子女、養子女和已形成依夫關係的繼子女; 同樣,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和養父母以及受撫養的繼父母。
女方剛結婚時,還是乙個甜美浪漫的小女孩,沉溺於愛情,無所畏懼,對自己的決定不擇手段。 而第二次結婚的女人,也不會再像小女孩那樣天真,她們經歷過一段感情,一段婚姻,所以她們不會像剛選擇婚姻時那樣茫然衝動,因為她們被傷害過一次,不願意遭受這種傷害, 所以對於再次選擇,他們會非常小心地考慮這個男人是否值得託付他們的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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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乙個二婚的女人,如果是成熟的男人,他必須面對和接納這個女人,而最重要的是接納這個女人的孩子,接納她的點點滴滴,付出比自己孩子多十倍的汗水,讓她配得上做乙個仁慈的父親, 讓她有好成績,得到真正家人的認可。第二次婚姻並不可怕。 可怕的是,沒有好女人,只要能經受住風浪的男人是幸福的男人,風雨過後就是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