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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與被投訴人。 正文應包括: 要求:
指上訴的目的和要求。 事實和理由: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
主要證據:請求的主要法律依據。 尾巴應包括:
提交仲裁申請書的仲裁機構名稱、投訴人的名稱或職務(簽名和蓋章)以及申請時間。 同時,註明提交的副本數量(根據受訪者的數量),以及實物和檔案的數量。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七條 被害人或者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提出上訴的,應當提出申訴書,說明上訴理由。 沒有寫作能力的人也可以口頭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口頭提出的申訴進行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時,應當出具收據,載明證據名稱、頁數、影印件數、原件或者影印件、接收時間等,處理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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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起草起訴狀,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狀。 起訴書應當載明投訴人的自然情況、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投訴人的訴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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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訴狀的第一部分應明確說明爭議的當事方,即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在正文部分應包括:
請求的事項,即上訴要達到的目的和需要。 請求應具體明確。 以及事實和理由,本節應簡要說明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
應列舉主要證據,並說明證人的姓名和位址、物證和書證。 以及請求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尊敬的團組織:
我是一名高中生,和每個中學生一樣,我有自己的理想和抱負,嚮往美好的未來,而這一切都需要有一盞指路明燈,而共青團就是年輕人進步道路上的燈塔! 我的願望一直都是加入共青團,共青團是乙個年輕人自己的組織,從初中到現在的幾年,通過對團知識的學習,我對共青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加入團的心更加熱切。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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