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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問題:
1、案情: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永斌、江倫芳於1963年結婚,但妻子江從未生育,後來不得不收養乙個兒子。 這個原因給這個家庭蒙上了一層陰影。
1994年,黃永斌認識了乙個名叫張雪英的女人,認識張雪英的第二年,他們就同居了。 當黃的妻子蔣介石發現這一事實時,她提出了建議,但無濟於事。 1996年底,黃永斌和張雪瑩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的名義生活,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和獎金生活,一度一起經營生意。
2001年2月,黃某到醫院檢查,確診為晚期肝癌。 在黃氏即將死去的日子裡,張雪瑩面對別人的嘲笑,以妻子的身份侍候在黃氏的床邊。 黃永斌於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
我決定把房補貼、公積金、養老金、瀘州市江陽區一套房的一半(即4萬元)和一部手機留給朋友張雪映。 我死後,骨灰盒被張雪映埋葬了。 4月20日,黃某的遺囑在瀘州市納西區公證處公證。
4月22日,黃英苑去世,張某按照自己的意願向蔣介石索要財產和骨灰盒,但蔣介石拒絕了。 張某遂向納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責令被告江倫芳按照《繼承法》有關規定按照遺囑履行,同時申請訴前保全遺產。 從5月17日起,經過四次**(期間有暫時中止),2001年7月13日,納西區司法局撤銷了公證遺囑中的“遺贈撫卹金”部分,仍維持對屬於黃永斌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部分的公證。
10月11日,納西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雖然繼承法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的遺贈也是真實的,但黃永斌將遺產贈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 其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法院駁回原告張雪英的訴訟請求。
張雪英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 2001年12月28日上午,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駁回了張雪英的上訴。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政策,撫卹金是死者直系親屬從被害人單位得到的慰問,黃某去世後的撫卹金不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屬於遺贈財產的範圍; 黃某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黃某未經江同意,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單獨處置,侵犯了江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張雪英的上訴,維持原判。
2. 問題:中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法律?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
您如何看待此次活動? 結合本課所學的知識,可以從法律角度和倫理角度進行討論。 不超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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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人性與社會屬性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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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的上帝! 你可以在書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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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是生命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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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某的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他人名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譽。
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犯,他或她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其名譽,消除影響,並要求他或她道歉。 所謂名譽權,就是人們依法享有客觀評價自己、排除他人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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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構成累犯,累犯的首要條件必須是罪犯犯有故意犯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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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是指在刑罰或者赦免執行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又犯了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而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 刑罰、赦免執行完畢後,犯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二千零七年滿五年的。
道德修養的意義在於提公升人們的精神境界,使他們能夠達到人生中最高的自由境界。 道德修養的目的是淨化人們的內心世界,使人們的生活質量得到提高。 生命的意義在於不斷的自我完善、自我超脫、自我解放、自我發展。 >>>More
我是上海財經大學的14級學生。
首先,關於金融大學的校園環境,金融大學位於魔都,對於來自北方小鎮的我來說,瞬息萬變的魔都充滿了都市魅力。 蔡達也被稱為小碎財,這對他的母校來說有些荒謬是的,我從國校門口進來,走過學生們安靜的自習室,來到寬敞悠閒的教育科技中心的草坪上,路過舉辦電競賽事的體育場館、太后樓、公主樓、女僕樓、擁擠的新食堂、圖書館、游泳池完成旅程可能不需要乙個小時,但我年復一年地走這條路。 >>>More
答案]:a、b、c、e
abce [分析] 本題探討道德與道德的關係。 它們的直接根源不同:道德品格是道德品格的縮寫,是社會道德在個體身上的體現,是個體按照微笑設定的社會道德行為規範行事時所表現出的相對穩定的心理特徵和傾向; 道德是人類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是某個社會為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而產生的行為規範或規範的總和。 >>>More
我覺得你應該跟著中國的大勢走,不要看書。 具體來說,你可以去社會上打工什麼的,修行下來就知道了,在中國,跟我走就至少要學會興旺,跟我作對就滅亡! 你最好不要走自己的路!